6-1-2-6理學檢查家長教育性說明單

6-1-2-6理學檢查家長教育性說明單

壹、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規定。

貳、 受檢對象:健康檢查:本校一及四年級

參、實施日期:106年10月2日 08:00-12:00

肆、檢查項目及內容:

一、檢查項目:學生健康檢查項目

項次

檢查項目

內容

本縣教育處

方法

檢查用具

1

眼睛

斜視、弱視

V

V

角膜光照反射法、交替遮眼法、視診

小手電筒、遮眼板

其他異常(睫毛倒插、眼球顫動、眼瞼下垂)

V

V

4

頭頸

斜頸、異常腫塊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

6

耳鼻喉

聽力

V

V

音叉檢查法

512Hz音叉

耳道畸形

V

×

視診、觸診

耳鏡、手電筒、壓舌板

耳膜破裂、盯聹拴塞、扁桃腺腫大及其他異常

V

V

7

胸部

心肺疾病、胸廓異常及

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聽診

聽診器、屏風

心音心電團(本縣增列)

V

V

再複檢加以確認並判斷是否轉診

心音心電圖設備、屏風

8

腹部

異常腫大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扣診

聽診器、檢查床、屏風

9

皮膚

癬、疥瘡、疣、異位性皮膚炎、濕疹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

10

脊柱

四肢

脊柱側彎、肢體畸形、青肢蛙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Adam前彎測驗、四肢及關節活動評估

11

泌尿

生殖

隱睪(男)

V

×

視診、觸診

手套、屏風

包皮異常、精索靜脈曲張及其他異常

V

V

12

寄生蟲

蟯蟲

V

V

肛門黏貼試紙法

顯微鏡、肛門黏貼試紙

13

尿液

尿蛋白、尿糖、潛血、酸鹼度

V

V

試紙儀器判讀法或顯微鏡法

試紙或顯微鏡

備註:實施對象及時間符號說明

○指應檢查項目。 ◎指國小每學年亦應檢查之項目。 ○應檢查但須家長同意之項目。

△指視需要而辦理之項目。 × 指不需要檢查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