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1宜蘭國小103學年度人事單位建立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人制度及辦法 104/02/01起實施
一、 護理人員一人,公差、公假、請假所遺學校衛生業務之需,訂定本要點。
二、 職務代理人員,係指一個月以上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三、 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
(一) 第一順位:體育衛生組長
(二) 第二順位:輔導活動組長
(三) 第三順位:生活教育組長
(四) 第三順位:學務主任
四、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約聘(僱)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個月以上。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四)未事先請假者(請假應於事前三日提出,不含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