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各類實施對象定義(草案) 
107 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各類實施對象需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如為外籍人士,需持有居留證(包含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 
 及外國機構官員證)〕,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壹、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 
 出生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註冊就學前之幼兒(幼兒及其父母均為 
 外國人,且均無加入健保及無居留證之幼兒需自費接種)。 
 貳、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小學生(含境外臺校)。 
二、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中學生(含境外臺校)。 
 三、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高中、高職或五專1-3年級學生 
(含日/夜間部與境外臺校,但不含補校)。 
 四、少年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學生,以及屬「中途學校-在園教育」性 
 質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學生。 
 參、50歲以上成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0歲者。 
 肆、具有潛在疾病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風險慢性病患,經醫師評估符合或具有曾因糖尿病、慢性肝 
 病(含肝硬化)、心、肺、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腎 
 臟及免疫低下(HIV感染者)等疾病門、住診紀錄者(疾病代碼詳 
 如附表1),或BMI≧30者。 
 二、罕見疾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者,或疾病 
 代碼詳如附表2,並以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為準)。 
 三、重大傷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 
 伍、孕婦及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一、已領取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 
 二、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之6個 
 月內嬰兒之父母(以「嬰兒之父母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 
 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 
 陸、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 
 一、幼兒園托育人員:依據104年1月7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包含於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等。 
 二、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包括托嬰中心之主管人員(主任)、托育人 
 員、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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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柒、機構對象 
一、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含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 
 服務類及住宿式服務類)、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民 
 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心)、呼吸照護 
 中心、設有急/慢性精神病床及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精神醫療 
 機構(不含精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機構及住宿型 
 機構)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家護理 
 個案等。 
 二、直接照顧上述機構之受照顧者或個案之機構所屬工作人員。 
 捌、醫事及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本項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 
(一)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 
 依據95 年5 月17 日公布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稱醫事人 
 員,並具執業登記者,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 
 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 
 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 
 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如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 
 術師、鑲牙生、牙體技術生等。 
(二)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本計畫所指之醫療院所係為醫院及診所,不包括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之醫療業務之其他醫療或醫事機構(如 
 捐血機構、病理機構、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 
 所、職能治療所、鑲牙所…等),本項人員之涵蓋範圍如 
 下: 
1. 醫院(含健保門診中心) 
(1) 醫院編制內非醫事人員 
 包括醫療輔助技術人員(如臨床心理、感染控制、聽力與 
 語言治療、麻醉、呼吸治療、核子醫學、醫學物理、牙科 
 技術等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如醫學工程、臨床工程、 
 工務、建築、電機、電子、空調等人員)、社會工作人 
 員、醫務行政人員、一般行政人員、資訊技術人員、研究 
 人員、庶務人員(係指看護工、清潔工、洗衣工、技工、 
 工友、司機、駐衛警等,如為外包人力,請洽公司確認承 
 攬工作之單位是否單獨或跨多家醫院提供服務,以避免重 
 複申請,醫院並應確認承攬廠商提供之冊列人員確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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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條件)。 
(2) 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本項人員指於計畫執行期間,在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執勤 
 之醫事實習學生。 
(3) 衛生保健志工 
 本項人員指長期固定服務於醫療院所(含有門診的衛生 
 所)之衛生保健志工,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於衛生 
局登記有案者。 
2. 診所: 
 由於診所之設置標準、經營型態與醫院不同,為使有限疫 
 苗資源確實使用於高危險群,每一診所行政人員接種名額 
 以2名為限。 
 二、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 
(一) 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 
 包括疾病管制署與各區管制中心及衛生局、所之編制人員、 
 第一線聘僱或派遣人員、司機、工友等。 
(二) 各消防隊實際執行救護車緊急救護人員。 
(三) 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 
(四) 國際機場、港口入境安全檢查、證照查驗及第一線關務人 
 員。 
(五) 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係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空中 
 救護勤務人員。 
 玖、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 
 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禽畜(雞、鴨、鵝、豬、火雞、鴕鳥)養殖業與前述禽畜之屠 
 宰、運輸、活體屠宰兼販賣、化製業等工作人員(含動物園第 
 一線工作人員)。 
 二、中央、地方實際參與動物防疫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