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各類實施對象定義(草案)
107 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各類實施對象需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如為外籍人士,需持有居留證(包含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
及外國機構官員證)〕,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壹、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
出生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註冊就學前之幼兒(幼兒及其父母均為
外國人,且均無加入健保及無居留證之幼兒需自費接種)。
貳、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小學生(含境外臺校)。
二、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中學生(含境外臺校)。
三、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高中、高職或五專1-3年級學生
(含日/夜間部與境外臺校,但不含補校)。
四、少年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學生,以及屬「中途學校-在園教育」性
質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學生。
參、50歲以上成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0歲者。
肆、具有潛在疾病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風險慢性病患,經醫師評估符合或具有曾因糖尿病、慢性肝
病(含肝硬化)、心、肺、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腎
臟及免疫低下(HIV感染者)等疾病門、住診紀錄者(疾病代碼詳
如附表1),或BMI≧30者。
二、罕見疾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者,或疾病
代碼詳如附表2,並以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為準)。
三、重大傷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
伍、孕婦及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一、已領取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
二、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之6個
月內嬰兒之父母(以「嬰兒之父母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
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
陸、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
一、幼兒園托育人員:依據104年1月7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包含於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等。
二、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包括托嬰中心之主管人員(主任)、托育人
員、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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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柒、機構對象
一、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含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
服務類及住宿式服務類)、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民
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心)、呼吸照護
中心、設有急/慢性精神病床及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精神醫療
機構(不含精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機構及住宿型
機構)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家護理
個案等。
二、直接照顧上述機構之受照顧者或個案之機構所屬工作人員。
捌、醫事及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本項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
(一)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
依據95 年5 月17 日公布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稱醫事人
員,並具執業登記者,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
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
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
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如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
術師、鑲牙生、牙體技術生等。
(二)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本計畫所指之醫療院所係為醫院及診所,不包括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之醫療業務之其他醫療或醫事機構(如
捐血機構、病理機構、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
所、職能治療所、鑲牙所…等),本項人員之涵蓋範圍如
下:
1. 醫院(含健保門診中心)
(1) 醫院編制內非醫事人員
包括醫療輔助技術人員(如臨床心理、感染控制、聽力與
語言治療、麻醉、呼吸治療、核子醫學、醫學物理、牙科
技術等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如醫學工程、臨床工程、
工務、建築、電機、電子、空調等人員)、社會工作人
員、醫務行政人員、一般行政人員、資訊技術人員、研究
人員、庶務人員(係指看護工、清潔工、洗衣工、技工、
工友、司機、駐衛警等,如為外包人力,請洽公司確認承
攬工作之單位是否單獨或跨多家醫院提供服務,以避免重
複申請,醫院並應確認承攬廠商提供之冊列人員確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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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條件)。
(2) 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本項人員指於計畫執行期間,在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執勤
之醫事實習學生。
(3) 衛生保健志工
本項人員指長期固定服務於醫療院所(含有門診的衛生
所)之衛生保健志工,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於衛生
局登記有案者。
2. 診所:
由於診所之設置標準、經營型態與醫院不同,為使有限疫
苗資源確實使用於高危險群,每一診所行政人員接種名額
以2名為限。
二、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
(一) 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
包括疾病管制署與各區管制中心及衛生局、所之編制人員、
第一線聘僱或派遣人員、司機、工友等。
(二) 各消防隊實際執行救護車緊急救護人員。
(三) 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
(四) 國際機場、港口入境安全檢查、證照查驗及第一線關務人
員。
(五) 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係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空中
救護勤務人員。
玖、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
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禽畜(雞、鴨、鵝、豬、火雞、鴕鳥)養殖業與前述禽畜之屠
宰、運輸、活體屠宰兼販賣、化製業等工作人員(含動物園第
一線工作人員)。
二、中央、地方實際參與動物防疫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