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2健康檢查前通知家長教育性說明單張
壹、 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八條規定。
貳、 受檢對象:
一、健康檢查:本校一及四年級
參、實施日期:103年10月14日
肆、檢查項目及內容:
一、檢查項目:學生健康檢查項目
項次  | 檢查項目  | 內容  | 本縣教育處  | 方法  | 檢查用具  | ||
一  | 四  | ||||||
1  | 體格生長  | 身高、體重  | V  | V  | 身高、體重測量  | 身高計、體重計  | |
2  | 血壓  | 血壓  | ×  | ×  | 血壓測量  | 血壓計  | |
3  | 眼睛  | 視力  | V  | V  | Landolt sc Chart Snellen sE Chart  | 視力表、視力機  | |
辨色力  | V  | V  | 色覺檢查  | 石原氏綜合色盲檢查本  | |||
立體感  | V  | ×  | 亂點立體圖檢查  | NTU亂點立體圖  | |||
斜視、弱視  | V  | V  | 角膜光照反射法、交替遮眼法、視診  | 小手電筒、遮眼板  | |||
其他異常(睫毛倒插、眼球顫動、眼瞼下垂)  | V  | V  | |||||
4  | 頭頸  | 斜頸、異常腫塊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  | ||
5  | 口腔  | 齲齒、缺牙、咬合不正、口腔衛生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應由牙科醫師檢查)  | 頭鏡、探針、口鏡、燈光、手套  | |
6  | 耳鼻喉  | 聽力  | V  | V  | 音叉檢查法  | 512Hz音叉  | |
耳道畸形  | V  | ×  | 視診、觸診  | 頭鏡、耳鏡、手電筒、壓舌板、燈光  | |||
耳膜破裂、盯聹拴塞、扁桃腺腫大及其他異常  | V  | V  | |||||
7  | 胸部  | 心肺疾病、胸廓異常及 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聽診  | 聽診器、屏風  | |
心音心電團(本縣增列)  | V  | V  | 報告應由小兒心臟專科醫師檢查,初檢異常疑似個案,需再複檢加以確認並判斷是否轉診  | 心音心電圖設備、屏風  | |||
8  | 腹部  | 異常腫大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扣診  | 聽診器、檢查床、屏風  | |
9  | 皮膚  | 癬、疥瘡、疣、異位性皮膚炎、濕疹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  | ||
10  | 脊柱 四肢  | 脊柱側彎、肢體畸形、青肢蛙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Adam前彎測驗、四肢及關節活動評估  | ||
11  | 泌尿 生殖  | 隱睪(男)  | V  | ×  | 視診、觸診  | 手套、屏風  | |
包皮異常、精索靜脈曲張及其他異常  | V  | V  | |||||
12  | 寄生蟲  | 腸內寄生蟲(原民鄉學校)  | V  | ×  | 檢體查驗  | 檢體收集盒  | |
蟯蟲  | V  | V  | 肛門黏貼試紙法  | 顯微鏡、肛門黏貼試紙  | |||
13  | 尿液  | 尿蛋白、尿糖、潛血、酸鹼度  | V  | V  | 試紙儀器判讀法或顯微鏡法  | 試紙或顯微鏡  | |
14  | 血液 檢查  | 血液常規:血色素、白血球、紅血球、血小板、平均血球容積比 肝功能:SGOT、SGPT 腎功能:CREATININE、尿酸、尿素氮 血脂肪:總膽固醇(T -CHOL)、三酸甘油脂 血清免疫學:HbsAg、HbsAb  | ×  | ×  | 抽血檢查值應全部經過醫生確診(判斷是否異常)再轉交學生  | 實驗室檢查設備  | 
○指應檢查項目。 ◎指國小每學年亦應檢查之項目。 ○應檢查但須家長同意之項目。 △指視需要而辦理之項目。 × 指不需要檢查之項目。
二、檢查內容與執行方式:
(一)寄生蟲檢查:
1.受檢對象:
(1)蟯蟲檢查數:一、四年級學生。
2.檢查項目及方法:蟯蟲檢查-以肛門周圍擦拭法採集檢體檢查檢體收集器材由承辦醫院提供。
3.檢查執行內容:
(1)初檢:所有一、四年級受檢學生蟯蟲檢查、十天內將初檢結果通知學校(檢查呈陽性反應學生投藥名單),轉知家長配合改善衛生習慣,並施以投藥治療。
(2)投藥:蟯蟲初檢陽性者收到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承辦醫院需完成學生預防性投藥,另陽性個案之「家人」,應予「全家投藥關懷追蹤單」協助轉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與治療。
(3)複檢:蟯蟲初檢陽性者服藥後20個工作天完成後複檢,10個工作天將複檢結果通知學校,轉知家長。
(二)尿液檢查:
1.受檢對象:一、四、七年級(包括初檢、異常複檢)。
2.檢查項目: 酸鹼度(PH值)、尿糖、尿蛋白、潛血。
3.檢查方法:以試紙檢驗儀器判讀。
5.若女學生月經來潮或請假未受檢學生皆應參加補檢,以一週內完成補檢為原則。
6.尿液檢體愈新鮮愈佳,室溫下以不超過2小時內完成檢驗,若有冷藏保存時也要在8小時內完成檢驗。
(四)全身理學檢查
1.受檢對象:一、四年級
2.檢查項目:如宜蘭縣103學年度國中小學生健康檢查項目表。
3.檢查方法: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辦理。
(1)於進行全身理學檢查之腹部檢查,應準備有檢查床。
(2)心音心電圖檢查在學校現場檢查,心音心電圖儀器至少一組,且檢查人員至少一名,檢查人員若為男性時應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協助。當天未受檢學生由該校校護負責安排一星期內至其他學校補檢。其心音心電圖檢查結果之判讀應由心臟專科醫師執行,此醫師應檢附專科醫師證明,報告並由醫師確認。
(3)承辦醫院若當天檢查人員與原提列之工作人員名冊不符,應事先告知學校並說明原因;若檢查人員身分、資格不符契約規定,應經雙方(醫院、學校)確定後,記錄存證,倂報教育處備查,改善後擇日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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