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六、健康服務6-2-1-1校園傳染病防治辦法

6-2-1-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訂立宜蘭國小103學年度校園傳染病防治辦法

修訂日期:2014/8/29

1.       前言

流感為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常引起發燒、頭痛、肌肉酸痛、疲倦、流鼻涕、喉嚨痛以及咳嗽等症狀,即一般所稱的類流感症狀,少數人感染後會有腹瀉或嘔吐等腸胃道症狀。流感病患在症狀緩解後的24小時之前,可藉由咳嗽或打噴嚏將病毒傳給他人,另由於病毒可短暫存活於非吸水性環境表面,故也可藉由手沾染到病毒再接觸口、鼻或眼而造成感染。

學生及幼兒是流感病毒的高傳播族群及高風險族群,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更是容易造成傳播的場所,需要特別注意防範,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生病者在家休息。故各級學校及托育機構在流感流行期間應採行以下防疫措施:

2.       加強衛生教育

2.1       宣導內容包含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生病在家休息、施打流感疫苗等。

2.2       宣導對象除學生及小朋友外,也應包含家長及教職員工。

3.       維持衛生環境

3.1       供應足夠的洗手設施及充足的洗手時間。

3.2       定期清潔學生、幼兒經常接觸的物品表面,如鍵盤、課桌椅、門把、公共區域的公共用品、教具等,但要注意避免過度使用消毒藥劑(有關消毒藥劑之使用方法可參閱「消毒劑使用指引」),並穿戴手套及口罩進行清潔作業。

4.       協助發生症狀者

4.1       主動關心學生、小朋友、教職員工有無類流感症狀。

4.2       如發現類流感患者,應讓其戴上口罩,留置於單獨空間,並協助其儘速就醫及返家休息。單獨空間應設於非人潮必經之處,不需獨立空調,但要保持空氣流通。

4.3       不宜由孕婦、慢性病患等流感併發症高風險者照料發生症狀的學生或小朋友,且照顧者在工作時間應配戴口罩,並勤洗手。

4.4       住宿生罹病,除就醫外,於宿舍中應安置於與健康學生有所區隔之   處,提供適當照護,直至症狀緩解後24小時。

5.       加強通報作業

如發現突發群聚疫情,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應依規定通知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必要時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6.       學生停課期間之注意事項

 學校如決定採取停課措施,應注意以下事項:

6.1       停課學生不應再參加人口密集性活動,例如至補習班、安親班或參加課後社團活動等人潮聚集場所。

6.2       應維護停課學生之安全及督導學生不應參加人口密集性活動。

6.3       住宿生罹病者(無法回家者),除就醫外,應予安置於宿舍中,並與健康學生區隔,至症狀緩解後24小時才能參加團體活動。

6.4       教師可利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學生聯繫,並適時提供協助。

6.5       可視學校疫情狀況及空間,考量擴大學生在校活動的距離,方法如下:

6.5.1      考慮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

6.5.2      擴大課桌椅之距離,或將班級移至較大的空間,並保持空氣流通。

6.5.3      將授課班級分成較小班級。

6.6         有關課業學習部分,可考量利用電視、廣播、電話及網路等教學方式,實施遠距教學,避免學生因停課致課業荒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