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1宜蘭國小健康檢查前通知家長教育性說明
壹、 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八條規定。
貳、 受檢對象:
一、健康檢查:本校一及四年級
伍、實施日期:102年10月8日
陸、檢查項目及內容:
一、檢查項目: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
項次 | 檢查項目 | 內容 | 本縣教育處 | 方法 | 檢查用具 | ||
一 | 四 | ||||||
1 | 體格生長 | 身高、體重 | V | V | 身高、體重測量 | 身高計、體重計 | |
2 | 血壓 | 血壓 | × | × | 血壓測量 | 血壓計 | |
3 | 眼睛 | 視力 | V | V | Landolt sc Chart Snellen sE Chart | 視力表、視力機 | |
辨色力 | V | V | 色覺檢查 | 石原氏綜合色盲檢查本 | |||
立體感 | V | × | 亂點立體圖檢查 | NTU亂點立體圖 | |||
斜視、弱視 | V | V | 角膜光照反射法、交替遮眼法、視診 | 小手電筒、遮眼板 | |||
其他異常(睫毛倒插、眼球顫動、眼瞼下垂) | V | V | |||||
4 | 頭頸 | 斜頸、異常腫塊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 | ||
5 | 口腔 | 齲齒、缺牙、咬合不正、口腔衛生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應由牙科醫師檢查) | 頭鏡、探針、口鏡、燈光、手套 | |
6 | 耳鼻喉 | 聽力 | V | V | 音叉檢查法 | 512Hz音叉 | |
耳道畸形 | V | × | 視診、觸診 | 頭鏡、耳鏡、手電筒、壓舌板、燈光 | |||
耳膜破裂、盯聹拴塞、扁桃腺腫大及其他異常 | V | V | |||||
7 | 胸部 | 心肺疾病、胸廓異常及 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聽診 | 聽診器、屏風 | |
心音心電團(本縣增列) | V | V | 報告應由小兒心臟專科醫師檢查,初檢異常疑似個案,需再複檢加以確認並判斷是否轉診 | 心音心電圖設備、屏風 | |||
8 | 腹部 | 異常腫大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扣診 | 聽診器、檢查床、屏風 | |
9 | 皮膚 | 癬、疥瘡、疣、異位性皮膚炎、濕疹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 | ||
10 | 脊柱 四肢 | 脊柱側彎、肢體畸形、青肢蛙及其他異常 | V | V | 視診、觸診、Adam前彎測驗、四肢及關節活動評估 | ||
11 | 泌尿 生殖 | 隱睪(男) | V | × | 視診、觸診 | 手套、屏風 | |
包皮異常、精索靜脈曲張及其他異常 | V | V | |||||
12 | 寄生蟲 | 腸內寄生蟲(原民鄉學校) | V | × | 檢體查驗 | 檢體收集盒 | |
蟯蟲 | V | V | 肛門黏貼試紙法 | 顯微鏡、肛門黏貼試紙 | |||
13 | 尿液 | 尿蛋白、尿糖、潛血、酸鹼度 | V | V | 試紙儀器判讀法或顯微鏡法 | 試紙或顯微鏡 | |
14 | 血液 檢查 | 血液常規:血色素、白血球、紅血球、血小板、平均血球容積比 肝功能:SGOT、SGPT 腎功能:CREATININE、尿酸、尿素氮 血脂肪:總膽固醇(T -CHOL)、三酸甘油脂 血清免疫學:HbsAg、HbsAb | × | × | 抽血檢查值應全部經過醫生確診(判斷是否異常)再轉交學生 | 實驗室檢查設備 |
○指應檢查項目。 ◎指國小每學年亦應檢查之項目。 ○應檢查但須家長同意之項目。 △指視需要而辦理之項目。 × 指不需要檢查之項目。●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亦應檢查之項目。
二、檢查內容與執行方式:
(一)寄生蟲檢查:
1.受檢對象:
(1)蟯蟲檢查數:一、四年級學生。
2.檢查項目及方法:蟯蟲檢查-以肛門周圍擦拭法採集檢體檢查檢體收集器材由承辦醫院提供。
3.檢查執行內容:
(1)初檢:所有一、四年級受檢學生蟯蟲檢查、十天內將初檢結果通知學校(檢查呈陽性反應學生投藥名單),轉知家長配合改善衛生習慣,並施以投藥治療。
(2)投藥:蟯蟲初檢陽性者收到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承辦醫院需完成學生預防性投藥,另陽性個案之「家人」,應予「全家投藥關懷追蹤單」協助轉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與治療。
(3)複檢:蟯蟲初檢陽性者服藥後20個工作天完成後複檢,10個工作天將複檢結果通知學校,轉知家長。
(二)尿液檢查:
1.受檢對象:一、四、七年級(包括初檢、異常複檢)。
2.檢查項目: 酸鹼度(PH值)、尿糖、尿蛋白、潛血。
3.檢查方法:以試紙檢驗儀器判讀。
5.若女學生月經來潮或請假未受檢學生皆應參加補檢,以一週內完成補檢為原則。
6.尿液檢體愈新鮮愈佳,室溫下以不超過2小時內完成檢驗,若有冷藏保存時也要在8小時內完成檢驗。
(四)全身理學檢查
1.受檢對象:一、四年級
2.檢查項目:如宜蘭縣102學年度國中小學生健康檢查項目表。
3.檢查方法: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辦理。
(1)於進行全身理學檢查之腹部檢查,應準備有檢查床。
(2)心音心電圖檢查在學校現場檢查,心音心電圖儀器至少一組,且檢查人員至少一名,檢查人員若為男性時應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協助。當天未受檢學生由該校校護負責安排一星期內至其他學校補檢。其心音心電圖檢查結果之判讀應由心臟專科醫師執行,此醫師應檢附專科醫師證明,報告並由醫師確認。
(3)承辦醫院若當天檢查人員與原提列之工作人員名冊不符,應事先告知學校並說明原因;若檢查人員身分、資格不符契約規定,應經雙方(醫院、學校)確定後,記錄存證,倂報教育處備查,改善後擇日再檢查。
4.行前準備:健康檢查工作隊到校前應事先完成準備工作如下:
(1)徵詢學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合適之日期、受檢學生數,並排岀檢查日程表,提供各校參考配合。
(2)健康檢查紀錄卡記載完整,含學生疾病史、生長發育狀況(身高體重測量)、視力狀況(含視力檢查、辨色力、立體圖檢測)皆應於健康檢查日前完成調查及檢查之紀錄,並通知家長有關健康檢查活動說明與配合事宜。
(3)與學校確認檢查工作隊員名冊、到達時間、人數、場地及檢查進行動線安排事項。
(4)備妥檢查用具:眼科為色盲檢測本、五官鏡等;耳鼻喉科為耳鏡、手電筒、壓舌板、音叉等;胸部及腹部檢查為聽診器、心電圖檢查儀器;疝氣檢查觸診時請戴拋棄式手套。前述檢查用具或設備,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承辦醫院備妥攜帶到校。除拋棄式用具,承辦醫院應確實消毒備用,避免交互感染。
(5)健康檢查通知單、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學生受檢人數證明單及通知表單。
5.檢查時間與流量:
(1)每日檢查時間為早上八點十五分至十一時五十分,下午一時至三時四十分。
(2)每小時檢查人數以40-50人為原則,偏遠地區或受檢學生數少於50人之學校需至定點學校集中辦理,可彈性調整檢查時間及受檢學生總數。
(3)檢查進行時應安排學生依序逐一受檢,隨時保障學生的隱私,不能因時間關係要求學生數人一同受檢。
6.檢查結果記錄:
(1)應依健康檢查記錄卡格式確實勾選於檢查結果欄內,正常者亦應勾選無異狀,並蓋上檢查人員職章。
(2)總評及注意事項應確實填寫,並在「檢查單位」欄位上,蓋上承辦醫院名稱之戳章。
(3)醫師當場判定學生身體健康狀況,將檢查結果在該檢查項目(健康檢查紀錄卡、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前的□中劃勾表示,並針對體格缺點做成矯治建議事項,並在檢查結果通知單上填寫建議看診科別。
(4)若承辦醫院組成健康檢查工作小組人員未符規定時,校方得要求另擇期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