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4宜蘭國小102學年度特教生融入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宜蘭縣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部頒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定。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編班相關事宜,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二、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照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三、各校除一年級新生應編班外,其他各年級維持原有編班,但得於三年級、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重行編班。
四、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兼任行政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共同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負責籌劃及執行有關編班事宜。
五、各校編班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編班作業一週前,公告編班時間、地點,如係一年級新生之編班作業,應通知全體家長參觀,並請主管機關派員到校督導。
(二)辦理編班(含調整班級及增減班)作業。
(三)公告學生編班名冊於校內。
(四)依部頒準則之規定編配導師。
(五)編班委員會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將特殊教育學生及特殊個案學生優先編入適當班級,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六、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個案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特推會:
1.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轉銜會議,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討論該生就讀之普通班級應酌減一至三人,議定其酌減學生人數,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議,討論安置事宜,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宜蘭縣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宜蘭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優先辦理安置,並依本縣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需求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如附表)實施。
七、各校編班方式如下:
(一)一年級新生之編班方式,由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之;經確認後應先公佈周知,並以公開方式辦理。
(二)各校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三)開學前編班作業完成後,該年級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及學期中之各年級轉學生,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且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均衡。
(四)三年級、五年級學生,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依據學業成績、智力測驗分數或其他適當指標之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公開抽籤、或採電腦亂數方式依據第二點編班原則重新編班。
2.雙(多)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之意願,可同班或分開班級,但不得指定班級。
3.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經編班委員會認定,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先行編入適當班級。
八、學生經編班確定,除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者外,不得調整就讀班級: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編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級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召開編班委員會,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九、學生因故辦理轉出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班為原則。
十、各校應將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一、各校得依本規定,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
十二、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需求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 說 明
|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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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整校內身心障礙學生名單
| (一)擁有身障手冊者。
(二)鑑輔會安置者(有安置公文文號者)。
※不含疑似學障、疑似情障。
| 特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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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立每位特殊學生可酌減的人數
| 依據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一)自閉症:安置一名可酌減該班人數三名,每班至多安置一名。
(二)嚴重情緒障礙:安置一名可酌減該班人數三名,每班至多安置一名。
(三)其它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一名可酌減該班人數一名,每班至多安置三名。
| 特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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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師生配對
| (一)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開會討論通過,得作師生配對(選擇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二)嚴重適應不良學生經學校輔導尚無法有效解決者,得由學校以相關輔導資料為佐證,並由校長召集編班委員會討論決議是否給予師生配對,其完整程序及相關資料應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另依本辦法之規定,並不得酌減該班人數。
| 特推會
編班委員會輔導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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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告師生配對班級名單
| (一)僅先行公告師生配對班級名單,餘班級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級分組學習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即: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才依規定時限公開抽籤各班導師。
(二)上開師生配對班級名單,得先行以班級代碼公告,俟後於所有班級學生編班(均以班級代碼)完成後,再由公開抽籤作業確定各班級之導師。
| 編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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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身心障礙學生S型編班
| (一)本順位作業係於上開師生配對作業完成後,針對其餘所有身心障礙學生
編班作業。
(二)針對該特殊需求學生,由電腦或人工公開作業。
(三)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每班抵減人數以至多三位為原則,超過的班
級應以人工加以檢視並微調之。
| 編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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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需師生配對之嚴重適應不良學生S型編班
| (一)視各校需求決定是否辦理。
(二)不需師生配對之嚴重適應不良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並不得酌減該班人數,且應經下列完整程序,相關資料並應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1.嚴重適應不良學生須經學校輔導尚無法有效解決者。
2.嚴重適應不良學生學校需有相關輔導資料為佐證,及校長召集編班委員會委員開會之會議紀錄。
| 編班委員會輔導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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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以上特殊需求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再進行其餘所有普通生之S型編班,並公開抽籤導師。
(二)同年級特殊需求學生人數超過班級數或每班學生數巳達三十五人,兩者皆無法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酌減學生人數或安置特殊需求學生巳達上限時,各校得視校內資源酌予班級導師減課或其它相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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