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六四-2宜蘭國小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人辦法

標準六四-2宜蘭國小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人辦法

一、護理人員一人,公差、公假、請假所遺學校衛生業務之需,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代理人員,係指一個月以上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三、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衛生組長

(二)第二順位:生教組長

(三)第三順位:學務主任

四、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約聘(僱)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個月以上。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四)未事先請假者(請假應於事前三日提出,不含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