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六四-2宜蘭國小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人辦法
一、護理人員一人,公差、公假、請假所遺學校衛生業務之需,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代理人員,係指一個月以上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三、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衛生組長
(二)第二順位:生教組長
(三)第三順位:學務主任
四、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約聘(僱)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個月以上。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四)未事先請假者(請假應於事前三日提出,不含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