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六三-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訂立宜蘭國小校園傳染病防治辦法

標準六三-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訂立宜蘭國小校園傳染病防治辦法

修訂日期:2013/5/1

1.       前言

流感為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常引起發燒、頭痛、肌肉酸痛、疲倦、流鼻涕、喉嚨痛以及咳嗽等症狀,即一般所稱的類流感症狀,少數人感染後會有腹瀉或嘔吐等腸胃道症狀。流感病患在症狀緩解後的24小時之前,可藉由咳嗽或打噴嚏將病毒傳給他人,另由於病毒可短暫存活於非吸水性環境表面,故也可藉由手沾染到病毒再接觸口、鼻或眼而造成感染。

學生及幼兒是流感病毒的高傳播族群及高風險族群,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更是容易造成傳播的場所,需要特別注意防範,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生病者在家休息。故各級學校及托育機構在流感流行期間應採行以下防疫措施:

2.       加強衛生教育

2.1        宣導內容包含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生病在家休息、施打流感疫苗等。

2.2        宣導對象除學生及小朋友外,也應包含家長及教職員工。

3.       維持衛生環境

3.1        供應足夠的洗手設施及充足的洗手時間。

3.2        定期清潔學生、幼兒經常接觸的物品表面,如鍵盤、課桌椅、門把、公共區域的公共用品、教具等,但要注意避免過度使用消毒藥劑(有關消毒藥劑之使用方法可參閱「消毒劑使用指引」),並穿戴手套及口罩進行清潔作業。

4.       協助發生症狀者

4.1        主動關心學生、小朋友、教職員工有無類流感症狀。

4.2        如發現類流感患者,應讓其戴上口罩,留置於單獨空間,並協助其儘速就醫及返家休息。單獨空間應設於非人潮必經之處,不需獨立空調,但要保持空氣流通。

4.3        不宜由孕婦、慢性病患等流感併發症高風險者照料發生症狀的學生或小朋友,且照顧者在工作時間應配戴口罩,並勤洗手。

4.4        住宿生罹病,除就醫外,於宿舍中應安置於與健康學生有所區隔之   處,提供適當照護,直至症狀緩解後24小時。

5.       加強通報作業

如發現突發群聚疫情,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應依規定通知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必要時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6.       學生停課期間之注意事項

 學校如決定採取停課措施,應注意以下事項:

6.1        停課學生不應再參加人口密集性活動,例如至補習班、安親班或參加課後社團活動等人潮聚集場所。

6.2        學校及家長也應維護停課學生之安全及督導學生不應參加人口密集性活動。

6.3        住宿生罹病者(無法回家者),除就醫外,應予安置於宿舍中,並與健康學生區隔,至症狀緩解後24小時才能參加團體活動。

6.4        教師可利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學生保持聯繫,並適時提供關懷及協助。

6.5        可視學校疫情狀況及校園空間,考量擴大學生在校活動的距離,方法如下:

6.5.1       考慮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課。

6.5.2       擴大學生課桌椅之距離,或將班級移至較大的空間,並保持空氣流通。

6.5.3       將授課班級分成較小班級。

6.6        有關課業學習部分,可考量利用電視、廣播、電話及網路等教學方式,實施遠距教學,避免學生因停課致課業荒廢。另也應規劃培訓代課老師,當發生老師因生病或請假等無法上課情形時,立即派遣短期代課老師接替教學工作,以確保學生教育之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