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班級學生家長會辦理親子(師)活動獎勵辦法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班級學生家長會辦理親子(師)活動獎勵辦法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通過(96年10月19日)
1.申請資格:
每次活動學生家長之參加人數十人以上(同一學生之家長有數人參加者,仍以一人計)。以班級為單位,每學年以申請二次為限。
2.申請方式:
於班級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由班導師或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檢具簽到表、活動照片等資料,向學校家長會提出申請。
3.獎勵金及其運用:
依該次活動出席之學生家長人數(同前之計算方式),每一人補助壹佰元。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於辦理班級親子(師)活動時使用。
4.經費來源:
由家長會費支出,如有不足,由會長自籌。
5.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