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法與自然法

 

無疑的,西方文明中有一種最古老的觀念,

以為既然人世間的君主制訂了成文法(codes of postitive law),令老百遵守,

那麼天上崇高的造物神必也曾頒下一系列的法,令礦物、晶體、動植物及星辰都得遵守。

我們知道,這種觀念和西方文藝復興時現代科學的發展,有很密切的關係。

我們是否可以說,現代科學所以只能興起於歐洲,是因為世界上其他地方沒有這種觀念呢?

換句話說,自然法是必不可缺的觀念嗎?

如果我們找一些討論科學史的好書及專論來看,看在歐洲史或伊斯蘭教史上,

「自然法」(Laws of Nature)一詞是何時才開始具有現代科學上的意義,

則我們將不容易找到解答。

當然,這個名詞在十八世紀非常流行。

當時大多數的歐洲人對一七九六年寫成的表現牛頓學說的詩句均耳熟能詳:

讚美上帝,天言是宣,

大千世界,奉行其言;

自然諸法,永行不斷,

天主所制,以統物萬。

然而,奉行中國傳統的中國學者卻說不出這種頌辭,到底為什麼呢?

在亞理斯多德的著作中,

可以找到成文法(postitive law)與天性法(萬民法,natural law)之差別。

他稱成文法為人為約定之法,而稱天性法為天性自然之法。

甚至,他指出,與數量有關而與倫理無關的事情,只能用成文法來處理,

而具有科學意義之自然法觀念,簡直是呼之欲出。

但在中文的脈絡中,幾乎找不到萬民法這種東西這種東西。

這是因為中國文明的「孤立性」,外國人很少到中國來,

自然也就不容易從他們的習慣中尋找出一種實用的萬民法。

可是,中國確實有一種天性法,也就是聖王與百姓所接受的社會習俗,儒家稱之為『禮』。

隨著基督世紀之延續,天性法之成為基督教的道德律,乃是無可避免之事。

這種思想,可用一句話來表示,即『成文法之低於君王,猶如天性法之高於君王』。

在新教興起時,這種思想產生很大的影響力,而在現代歐洲民主制度發軔期間,

『有權向不信基督教的君主造反』之思潮,扮演了不小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思想與孟子的儒家思想相通的地方。

孟子認為,如果君王不守禮,臣民有權將之推翻。

科學家及其自然法觀念有是如何呢?

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時代是第十七世紀。由於波以耳與牛頓的努力,自然法的概念已很充實,

化學物質與行星都「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是十七世紀的特殊觀念,

表現在笛卡兒的哲學以及自然科學的「新哲學」或「實驗哲學」之中。

轉捩點發生在哥白尼(1473~1543)與刻卜勒(1571~1630)之間。

前者專注於對稱、和諧、運動。

後者發現了行星軌道的三條經驗法,且首先用數學名詞來表示自然法。

耶穌會傳教時代之後,中國人對介紹到中國來的自然觀念沒有什麼反應,

這是中國人將『禮』與『法』的概念擴充到自然界時所遇到困難。

假如亞理斯多德學派的宇宙法學說與亞歷山大大帝以後君主政體的興起有關係,

則我們有同樣的理由可以相信,

文藝復興時代自然法觀念的興起,與封建制度結束、資本主義制度開始時,絕對王權的出現必有關係。

培根(Roger Bacon,1214~1292)曾清楚寫到

『反射、折射之法與我在論幾何時所證明的一切自然行為是相同的』,

培根已清楚的使用過『自然法』。

一直到文藝復興時代,政治上的新絕對專制與新實驗科學的誕生,

才把這種觀念從睡夢中喊醒,再度成為大家討論的主題。

在刻卜勒、波以耳的時代之間,

通用於全人類的天性法與通用於自然界的自然法,已經完全分開了。確定這件事實之後,

我們就可以看出中國人的天性法與自然法觀念的發展,究竟和歐洲有什麼不同。

道家雖然神通廣大,卻無法發展出任何類似自然法的觀念,

原因可能是他們不信任理性與邏輯的權能。

他們重視相對主義,以及喜愛體察宇宙的微妙與無窮,

所以未曾建立牛頓式的宇宙圖像,便在摸索愛因斯坦式的宇宙圖像。

墨家與名家想盡辦法改進邏輯程序,但是此種科學運動未能成功,

或許是因為墨家對自然的興趣與軍事工程上的實用目的有太密切的關係。

並且,無論如何,墨家與名家在秦帝國統一天下(公元前230年)後,就消失於無形了。

法家與儒家向來只注意純社會問題,對於自然界沒有任何的好奇心。

法家全力強調成文法的重要性,那是立法者的意志,可以不顧一般的社會道德,

而且為了國家的福利起見,還可以和社會道德相抵觸。

儒家則遵守自古以來的傳統、習俗、典儀,包括像孝道之類的行為,

即本能上認為正當的行為,也就是『禮』,可與天性法等量齊觀。

我們已經詳細討論了『禮』與『法』的區別。

但有一個中國字似乎可以把自然現象與人間法聯繫起來。這個字就是『律』。

『律』代表『規章』和『規則』。

現在,我們把注意力轉向宋代(公元第12世紀)的理學家(新儒家)。

朱熹及其門下,曾努力把自然(天)與人融進一個哲學體系裡,

他們所研究的主要概念是『理』與『氣』。

氣約相當於物質,或質與能,而『理』則接近道家之『道』,為自然的秩序。

『理』的最古意義是事物的格式,玉的紋痕或肌肉的纖維;

作動詞用時其意為依照自然的紋絡分割東西。

因此一般的字典將『理』解釋成『原則』,蘊含有『格式』的意思。

小結:整個自然中的秩序、系統與格式不是『禮』,而是道家的『道』或理學家的『理』。

          『道』與『理』都是神秘難測的,兩者都不具有『法』的意味。

備註:

書寫本文的動機與經過:

1.在二月份課程發展會議中,上級長官希望『法治教育』能融入各學習領域。

   於是我思考了一段時間,決定把具有科學哲學意涵的『人間法與自然法』這篇李約瑟(Joseph Needham)先生的大著,

   再一次繕打成部落格文章,與大家分享。

2.這篇『人間法與自然法』,筆者大約是在5年前於臺師大科學教育研究所時報告過一次 ,與教授以及碩士班學生討論過一次,在學校找了兩位社會科老師與兩位國文科老師討論過,普遍獲得認可與共鳴

3.華人社會,臺灣、新加坡、香港的社會狀況中『民主、自由、法治』這三個面向。

   會發現『臺灣有民主、有自由,沒有法治』『新加波有法治、有民主,沒有自由』『香港有自由、有法治,沒有民主』

   華人社會中要有具備民主、自由、法治,恐怕還需要數十年的努力吧!

4.筆者以後將收集『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防制法』、『水污染防制法』、『消費者保護法』、『公投法』(針對核四公投議題),

   這些是比較能具體在國中教學現場中實施。

5畢竟,哲學不是我的專長,若各位先進在過目之後,針對本文有指正的空間,請給予我教導,感激您!

楊旺祥

冬山國中理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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