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育才國民小學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行政院86年4月12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11089號函訂頒之「中央

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宜蘭縣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等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為倡導本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

氣,特訂定本計畫。

三、時間:自本(107)年1月1日起至本(107)年12月31日止。

四、辦理方式(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

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五、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

自費參加。

六、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教學及業務正常

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

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未於本計畫實施

期間參加活動人員視為放棄,不得再行要求個別補助或發給代金。

七、經費編列:

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

支。

八、附則

(一)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

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

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二)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應注意安全,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保險。

(三)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各級學

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

九、本計畫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修改日期: 201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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