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育才國民小學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行政院86年4月12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11089號函訂頒之「中央
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宜蘭縣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等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為倡導本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
氣,特訂定本計畫。
三、時間:自本(107)年1月1日起至本(107)年12月31日止。
四、辦理方式(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
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五、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
自費參加。
六、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教學及業務正常
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
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未於本計畫實施
期間參加活動人員視為放棄,不得再行要求個別補助或發給代金。
七、經費編列:
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
支。
八、附則
(一)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
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
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二)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應注意安全,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保險。
(三)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各級學
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
九、本計畫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