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校舍、校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103年01月15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八九府秘法字第一三九四九二號令頒布之「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要點。
第 三 條 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本校所屬之學校校舍及設施。
第 四 條 本校校舍(地)及設備,專為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之場所。但在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下,且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酌情出借。
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借用前十日申請借用場地: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活動。
二、具有人文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各級文教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宜蘭縣政府核准之活動。
五、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如活動涉及營利、商品交易、個人婚喪喜慶、政治與宗教及激烈社會活動、抗議傾向之顧慮等活動,恕不外借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三日內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
第 五 條 借用本校校舍、戶外場地及設備需以非上課時段為限。並依規定收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以代收款(繳庫)代辦費(專款專用)方式,並依會計程序辦理,經校長核准動支。
一、校舍使用時段計算方式如下:(各時段包含使用後復原及清潔工作,非上課期間始可外借)
(一)日間:八時至十七時。
(二)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借用手續:
(一)填寫使用申請書(集會性質需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二)繳納保證金。
(三)繳納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等。
三、 收費標準如下:
場地 | 收費項目 | 計算單位 | 收費金額 | 備註 |
中興堂一樓 (活動中心)
| 場地使用費 | 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OOO元 | 無冷氣。 |
水電費 | 每場(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OOO元 | ||
清潔費 | 每次 | 1OOO元 | ||
中興堂二樓 (活動中心) | 場地使用費 | 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5OO元 | 開冷氣每場加收水電費2OOO元(日、夜間分別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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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 | 每場(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OOO元 | ||
清潔費 | 每次 | 1OOO元 | ||
會議室 | 場地使用費 | 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0OO元 | 開冷氣每場加收水電費1OOO元(日、夜間分別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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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 | 每場(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5OO元 | ||
清潔費 | 每次 | 5OO元 | ||
視聽教室 | 場地使用費 | 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0OO元 | 開冷氣每場加收水電費1OOO元(日、夜間分別計收) |
水電費 | 每場(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5OO元 | ||
清潔費 | 每次 | 5OO元 | ||
電腦教室 | 場地使用費 | 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0OO元 | 開冷氣每場加收水電費1OOO元(日、夜間分別計收) |
水電費 | 每場(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1OOO元 | ||
清潔費 | 每次 | 5OO元 | ||
ㄧ般教室 | 場地使用費 | 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5OO元 | 無冷氣。 |
水電費 | 每場(日間、夜間分別計收) | 5OO元 | ||
清潔費 | 每次每間 | 5OO元 | ||
廣告看板 | 租用 | 每組每月 | 1000元 | 需自行布置。 |
戶外場地 | 場地清潔費 | 每人每天 | 150元 | 使用區域為操場、穿堂 |
一、若超時使用,每一小時加收代辦水電費100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清潔費不論場次、天數同次借用僅收一次費用。 二、申請人於本校通知得以租用場地之日起三日內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逾時未繳納者,撤銷其借用。 三、若有應補繳金額,本校得直接由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再向申請人追繳。 四、社區民眾、社團使用本校戶外場地,並維護整潔,原則上不收費,但不提供水電借用。 五、本著使用者付費原則,長期借用本校從事社團活動(國標舞、十八式太極氣功、土風舞、外丹功……等),如使用音響、照明,需使用水電者,本校每學期酌收水電費3000元,於申請時收取;不足一學期以一學期計費,做為貼補本校水電費用。 六、視聽教室、電腦教室、禮堂需借用音響、冷氣時,請洽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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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第四條第二項保證金之繳納標準如下:
一、活動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十分之一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
二、活動未出售門票或免費借用場地者,繳納新臺幣五千元。
借用其他場地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借用人如有毀損場地,應視其損害程度於該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得追償。
第 七 條 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得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或撤銷借用,申請人不願改期時,應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賠償。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前五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前項所稱特別事由,以影響學校教學及本要點第九條所訂情事者為限。
第 八 條 借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清潔費、水電費仍須繳納不予免除:
一、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二、宜蘭縣所屬學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習、講習活動。
三、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四、其他經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第 九 條 已核准借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借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經縣府或學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五、違反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者。
第 十 條 借用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稅捐稽徵處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於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縣府或本校為主(協)辦單位,且不得在該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申請人有設置售票處所之必要時,應在本校所指定地點設置。
第 十二 條 申請人應經本校同意,始得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第 十三 條 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先經本校同意,本校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第 十四 條 申請借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否則本校得予拆除或停止借用。如需提前佈置應先洽商,佈置時間最遲至廿一時三十分,場內物品本校不負保管責任;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恢復原狀,違者逕予拆除,相關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第 十五 條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會同本校協調處理之。
第 十六 條 借用人因舉辦活動致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七 條 本要點呈校長核准後,報宜蘭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