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僅置護理人員一人,護理師請假所遺學校衛生業務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二、職務代理人員,係指一個月以上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之

約聘(僱)人員。

三、本校預為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訓導組長

(二)第二順位:教導主任

(三)第三順位:幹事

四、本校應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者不適

用約聘(僱)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個月以上。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四)未事先請假者(請假應於事前三日提出,不含假日)。

最後修改日期: 20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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