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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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專欄
一.【消費基本概念】
1.「消費」的定義是什麼?哪些情況可以申訴?
為了滿足日常生活所需,所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都屬於消費範疇,比如買一棟房子、吃一頓飯或出外旅遊等等。
如果是為了營業或牟利等動機(例如出租、轉售賺錢或其他營利)而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就不屬於消保服務的範圍囉!
只要在消費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都可以透過申訴管道,爭取合理的權益!
2.申訴的管道有哪些?
您可以直接先向業者申訴,要求解決,如果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如各縣市政府都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您可以用電話或手機直撥1950,就可接到該中心。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3.申訴時,要提供哪些資料?
發生糾紛時,如果確認是屬於消費糾紛的話,希望您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並清楚提供申訴人與被申訴對象的真實姓名、正確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以及事實經過的描述,並附上相關的證物及單據影本等資料。
最好能於事發現場保持冷靜,儘量蒐集一些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收據、發票、契約、廣告、照片等等,因為那是申訴處理中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4.申訴有哪些功效?
透過申訴可讓業者對消費者申訴的問題,有一個進行瞭解、檢討、改善、處理的機會。
如果業者不能在30天內妥適處理的話,消費者還可透過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第二次申訴,由消費者保護官處理。如再未能達成和解,可提出消費爭議調解申請。調解成立的消費爭議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就與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所以,雙方如果能在訴訟之前達成和解,是最經濟而有效的解決。在縣市政府達成和解之消費案件,除有提出鑑定需要費用外,其餘免費,不但省時又節省經費。
5.申訴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建議您可重新檢視、確認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如果在法理上仍有爭取空間的話,就可考慮是否採取司法途徑解決了!
但是,如果在申訴調解過程中,已可清楚瞭解您的主張在法律上尚屬於有高度爭議的話,就可考慮先暫時停止。
最好是隨時養成吸收正確消保相關資訊的習慣,以避免再發生其他的消費糾紛。
 
二.【建立正確消費觀念】
1.買了商品,結果因太貴或其他理由,不想買了!可以嗎?
如果您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因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也就是說,您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就不想買了。
2.碰到消費商品,如電器、電腦、汽車等,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好時,該怎麼辦?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前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如果在使用了商品之後,才發現有故障,也應該儘快告知廠商。
如果多次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目前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新車如果有特定情形,經過二次送修卻仍然無法修復者,可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3.消費過程發生了傷害事件,如中毒、受傷、死亡等情形時,該怎麼辦?
如果在消費過程中,您的生命、身體、健康遭受到了損害,除了要立即前往醫院治療之外,還應將過程中的單據:例如驗傷單、醫藥費及看護費收據、無法工作的損失憑證,甚至照片等收集起來,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
業者的行為也可能另外涉及了業務傷害罪,消費者應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以為憑據,保障自身的權益。
 
三.【金融保險】
1.1申請金融卡、信用卡時,要注意什麼?
您要詳細閱讀申請書及契約內容,尤其是關於卡片遺失時辦理掛失手續的方式、以及發卡銀行負擔損失的範圍、時間起算點等規定。
其次,還要注意卡片遭別人冒用、盜領時,持卡人應負擔哪些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另外,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如何通知發卡銀行,以及關於各項手續費用的計算、循環信用利息的利率及最低應付金額等問題都應注意。
辦卡時,要直接將申請資料以雙掛號郵件直接寄銀行信用卡部,以免個人資料外流。
1.2金融卡、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時,該怎麼辦?
當您的金融卡、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時,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銀行,或是向銀行指定的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發卡銀行會和您核對最後一筆刷卡或提領紀錄,這個手續必須繳交掛失手續費。
有些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會在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天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持卡人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資料再通知銀行。
1.3金融卡、信用卡遭盜領、盜刷時,該怎麼辦?
發現遭到盜領或盜刷時,應立即通知銀行,並向警察機關報案。
民事上,如果銀行認為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卡持卡人必須自行負擔被盜領、盜刷的金額,那麼就應該由銀行負責證明。銀行若無法證明,就必須負擔持卡人遭到盜刷、盜領的損失。
防範盜領的自保方式有:常補登存摺、按鍵時以手遮住。
1.4投保壽險,應注意什麼事項?
買保險就是訂立一份保險契約,對於購買的契約內容必須先充分了解,仔細閱讀契約條款樣本及要保書上的「投保人須知、除外條款」等資訊。
必須親自填寫要保書,不要由業務員代填,更不要在空白的要保書上籤名,以免日後發生理賠的爭議。
消費者應誠實回答要保書的詢問事項,繳交保費時,要索取繳費憑證,並且核對投保內容與保費明細是否相符,繳費後要儘速拿到保單,以確定保險契約生效。
1.5投保後發覺不妥而後悔,可不可以退出?
可以後悔,但必須在收到保單的隔天起十日內,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退還保費,並且不收取任何利息。
要辦理撤銷契約,可以掛號郵寄保單或親自帶保單向保險總公司辦理。但是撤銷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呢?如果您是親自辦理,就是從辦理時開始生效;如果您是用郵寄的方式,就以郵戳的日期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果在契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但如果在撤銷生效前就發生保險事故,那麼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
1.6出險時,該如何申請理賠?
出險時,在十天內通知保險公司,填寫保險公司提供的理賠申請書,並將保險契約內所約定的必要文件準備齊全就可以了。
提出理賠後,保險公司最遲必須在十五天之內理賠。如果不能在十五天之內理賠,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從第十六天起,就要負擔年利一分的遲延給付利息。
理賠申請記得要在二年內提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1.7申請理賠遭保險公司拒絕時,該怎麼辦?
可以先向保險公司的申訴部門辦理申訴,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都可以,如果無法獲得解決,可以再向財政部保險司申訴科或其委任的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同時,你也可以向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申訴。
再者,也可採調解、和解、仲裁等方式處理。以上的方式較經濟實惠,如果依然無法解決爭端,最後只有向法院提出訴訟一途。
 
四.【電信】
2.1買手機搭配門號,消費者要注意什麼問題?
第1、先比較手機的價格;第2、門號能不能選號;第3、門號至少要使用多久期限或最少使用金額;第4、如果提早解約,將門號作廢,是不是要繳違約金;第5、比較申請同一家公司的門號與贈送的門號,在各種收費上是否相同?會不會有加重負擔的情形;第6、搭配門號如果超過兩個,是不是各有各的帳單,或者是集中向你收費?第7、保留手機及門號的合約、廣告單、說明書等,做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申訴時亦可列為重要的證物。
2.2新買的手機就故障,可不可以要求退貨?
如果手機發生嚴重的故障,譬如電路板燒燬、軟體不穩定,在保固期內,可要求換新;但故障若是由消費者造成的,譬如掉落水中,就不能要求換新;不過也有些商店會有任何瑕疵均可換新的承諾。
所以,決定購買前必須貨比三家,先行詢問清楚,最好各種功能都要在店內檢查正常後才購買。同時,記住一定要妥善保存合約書、保證書及發票做為憑據。
2.3電話帳單出現錯誤時,該怎麼辦?
目前國內各電話公司均有客服專線及人員為消費者處理各種申訴,如果您認為電話帳單出現錯誤,可以直接向電信業者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前,請先自我檢查以下事項:
1.先取得並核對各項費用的明細表,從發話、收話資料確認有無記錯帳。
2.如果是行動電話帳單,先確認您的行動電話上個月有沒有借給他人使用。
3.如果是住宅電話,先和家人核對各自使用電話的紀錄是否正確。
2.4通話品質不良時,該怎麼辦?
1.如果是手機,可以試試靠近窗戶撥打電話。
2.如果是電話,且使用的是無線手機,可切換頻道試試看。
3.使用家用電話,先檢查電話線與話機連線接頭有沒有鬆脫。
4.和通話對方確認雜訊來自何方,重撥試試看。
5.如果對方通訊品質良好,那麼您就必須向您的電話公司要求測試及修理。
6.如果您還有另一具話機,可以自己測試,接上電話線路,以確認不是話機本身故障。
2.5電信費率廣告不實,該如何爭取權益?
您可以收集廣告資料,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公家機關要求查處,也可以向消基會提出檢舉。
如果您已經因為相信廣告而受到損害,例如:廣告說晚上11點撥打美國電話,半價優惠,但帳單卻未顯示優惠價格,除了可提出檢舉之外,也可同時向業者要求優惠價格。
2.6有線電視服務不佳時,該如何爭取權益?
最快的申訴管道是業者提供的服務電話。
有線電視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新聞局,如果業者不理會您的申訴,可以檢具事證向縣市政府新聞局、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提出申訴。
有線電視業者不得任意更換頻道順序、不能任意縮減頻道數目、如果斷訊,也有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定都訂在有線電視合約內,您可以檢視您的有線電視合約內容,以了解您享有的權利。
2.7網路購物,以刷卡消費,又發生問題,該怎麼辦?
如果是商品的瑕疵,先檢查合約書的保固條款,並找出發票,確認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連繫後,溝通問題的解決方法。
網路刷卡後,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會接受消費者與廠商間糾紛的止付申請,所以,刷卡前要特別慎重。
網路刷卡後,在業者送貨到家七日內,可以向廠商要求解約退貨,並要求退還刷卡支付的款項。並通知發卡銀行先將該筆帳款列為爭議帳款或扣回。
網路無國界,所以向國外網站購買的商品,在退款程序上會遭遇困難,所以刷卡前最好先檢查網路購物公司的營業地址是否在國內,以免求償無門。
2.8網路連線品質不佳,怎麼辦?
網路上有很多免費的分享程式,可以測試網路連線的品質,您可以上網到各入口網站,用搜尋的方式,下載來自我測試一下。
如果您使用撥接上網,改善連線品質最有效的方式,是改用寬頻上網。
如果您使用寬頻網路,例如ADSL,但是連線傳檔的速度卻不佳,有可能是您的電腦距離電信機房太遠的緣故。
有些網站本身聯外頻寬不足,縱然您使用寬頻和它連線,速度依然不會變快。
網路連線品質不佳,譬如連線經常中斷,難以連線,甚至無法連線的時候,正確排除或改善方式是中斷數據機後再重新啟動,如果依然未改善,則可將電腦重新開機再試,如果仍然無效,就請向提供連線服務的公司,要求測試並排除障礙。
 
五.【休閒旅遊】
3.1旅遊行程中發生行程縮水或變更,該怎麼辦﹖
您可以要求旅行業者賠償沒有依照旅遊契約所訂定的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等項目的事宜,求償兩倍差價的違約金。
但如果不是旅遊業者所造成的因素,例如天候、戰爭等因素,那麼為了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與利益,旅遊業者必須依實際需要,先徵求超過2/3的旅客同意後,再變更行程;如果變更的行程超過原本的費用,則須由您負擔百分之五,若少於原有的費用,則應該將多餘的部分退還給您。
3.2旅遊行程中發現與廣告不符或不實,該如何處理﹖
廣告也是契約的一部分,如果發現行程與廣告不符或不實時,您可以依據廣告的內容來要求業者履行,如果旅行業者不履行時,您可以要求不符或不實部分的兩倍差價的違約金。行程中可以收集各地的住宿收據、景點票根或拍攝錄影帶,以證明行程變更,返國後再向觀光局、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或各地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3.3旅遊行程中發生食物中毒,該怎麼辦﹖            
在旅遊行程中,旅行業者應確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如果發生食物中毒的情形,領隊有義務必須照顧中毒的旅客,所需要的相關費用也應由旅行業者負擔,如果是因為旅行業者故意所導致的,則要賠償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而如果是旅行業者的過失時,則可賠償損害額一倍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3.4參加旅遊行程,旅行社倒閉,怎麼辦﹖
如果是在您出發之前,旅行社倒閉,您可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當初所繳納的團費。
如果是在旅遊行程中,發生旅行社倒閉,但剩下行程未完成時,可先繼續您的旅程,之後再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求償所付出的行程費用。
建議您在參加旅遊行程時,應先確定該業者有沒有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如此在發生問題時,對您才會較有保障哦!
3.5國內旅遊途中,碰到所謂的「鏢客」強銷鹿茸、茶葉或其他商品,該怎麼辦﹖
本土生產鹿茸,梅花鹿茸一兩五百元左右,養殖水鹿鹿茸一兩八百元左右,購買國內野生水鹿鹿茸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目前並僅核准進口中藥用的乾鹿茸。
該種買賣多發生在風景遊樂區,如台東、南投、屏東等縣市,如果是屬合法的鹿茸,依訪問買賣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可退貨,或可解除契約,並且收回已付出的金錢。如推銷手法不適當或鹿茸來源有問題,不受七日的限制,如索求無門,可請求各地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助。
此外,購買這類商品時,請一定要索取收據,上面應記明出賣人及地址,以便主張退款,如有強銷行為,於脫身後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助處理。
3.6留(遊)學途中發生問題,怎麼辦?
若您在途中發生業者所安排的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的服務不具備通常的價值及約定的品質時,可以要求業者改善。
業者若不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您可以要求減少費用;情節重大的話,可以終止契約。如果是業者的因素,而導致所提供的服務有低品質、高價格或與你的約定不符,使您受到損害時,您可以一併就損害請求賠償。
3.7加入健身、美容、瘦身中心等的會員,想要退出可以嗎﹖
在健身會員部分,您在加入會員後15日內都可以要求退出,且業者必須退還會費,但如於契約籤訂前,業者已給您十五日以上的服務及設備試用期間者,就不適用這項規定了!超過15日想要終止契約,需要視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退費處理方式。
參加瘦身美容中心的會員,若是因為您個人的因素,而必須退出會員時,業者也不得拒絕退出申請,在課程實施前想解除契約時,業者可以從價金總額扣除百分之十以下的解約手續費;在課程實施後,要終止契約時,扣除的費用就包括: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扣除已拆封的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百分之十以下的終止契約手續費。
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將該筆費用退還給您。
3.8經邀約加入國、內外休閒度假村會員,想要退出可以嗎﹖
如果您是因為業者邀約到該公司參加說明會,而與業者籤訂會員資格契約的話,在籤約後的七日內,您都可以用書面或將會員卡寄回給公司,要求退會或解除契約,業者不能向您收取任何費用。
如果超過七日的時間,您還是可以主張退出會員,只需要負擔賠償所需要的違約金。若覺所扣違約金過高者,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酌減。
 
六.【醫療、美容、藥品】
4.1逛街時,被攔下做問卷調查或試做保養,遭藉機推銷化妝品,該如何退貨?
在路邊被推銷商品而購買,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販賣,這種消費方式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是有特別保護的!
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必向廠商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購買商品時要有販賣者的公司名稱、地址,商品也要標示清楚,才得以行使解除權。
提醒您,收到商品的當天以及第七天為假日時,都不算在七天之內,並且,您在退還商品及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的時候,最好是用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解除契約後,您可直接向廠商要求退還已經給付的金額。
4.2發生醫療疏失造成病患傷害或死亡時,該怎麼辦?
 發生醫療糾紛時,消費者應儘速向醫院調閱病例記錄,並且影印下來妥善保存,還必須蒐集相關的收據,以利日後求償。各縣市政府亦設有醫事審議委員會,就醫療爭議做調處的工作。
4.3檢驗所檢驗不準確,造成病患額外的治療時,該如何求償?
檢驗所檢驗不準確,會導致醫師對病人病情的錯誤判斷,進而發生給錯藥、用錯治療,傷害病人身體健康的問題,嚴重時還會延誤病人的黃金救治時期。
因此,如果發生檢驗所檢驗不準確,而造成病人額外治療時,病人應蒐集相關檢驗報告書、醫療費用收據等,向檢驗師及檢驗所求償。若有因此導致傷害或死亡,還可對檢驗師提出刑事業務傷害、過失致死的告訴。
4.4質疑醫療院所收費不合理時,該如何爭取?
掛號費是屬於全民健康不給付的項目,所以原則上是由各醫療院所自行訂定。
消費者除了掛號費之外,還必須負擔基本部分負擔額,高就診次者必須加收新台幣50到100元不等的費用。
消費者如果質疑醫療院所有不合理的收費情形,除了可以選擇到其他醫院、診所就診之外,也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向健保局轄區分局反應,或郵寄到健保局的申訴信箱:地址是台北郵政117-900號信箱,以保障您的就醫權益。
4.5藥品是否合法,該如何確認?                                                                           您可以先檢查藥品的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是否有註明廠商名稱、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用法與主治效能、適應性、副作用、禁忌、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等。                                                                               另外,行政院衛生署已將藥品許可證資料建置在網站上,您可進一步上網查詢確認。
4.6因使用藥品造成身體不適或死亡時,怎麼辦?
如果是依照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或依藥物標示正當使用經過衛生署核淮的合法藥品,卻產生不良反應,而導致殘障、嚴重疾病或死亡時,可向醫藥專業人員、藥廠製造商等請求賠償,如果以上均無過失,亦可向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聲請藥害救濟金,經過衛生署藥害救濟小組的確認後,可按照受害者身體受害的程度,給予金額不等的受害救濟,最高可獲得新台幣200萬元的救濟給付。
4.7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怎麼辦?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該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如果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者,應在明顯處標上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遇有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應立即停用,並保留化妝品以待化驗,找出因果關係,再循調解、申訴或直接訴諸法律方式,尋求救濟。
4.8使用醫療器材,發生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怎麼辦?
消費者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確認您所使用的醫療器材是否是合法製造或輸入的商品?如果是,且您已經依照說明書正當使用醫療器材,卻仍發生傷害的時候,您可以對製造、輸入或販賣醫療器材的業者,提出刑事傷害及違反醫事法等告訴,並根據您所受到的損害(應備妥因傷害支出的醫療等相關費用單據),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除此之外,您還可向相關主管機關(衛生署或各地衛生局)舉發,獲得檢舉獎勵。
4.9使用精油發生問題,怎麼辦?
消費者若使用精油發生了問題,應該保存剩下的精油及說明書,以做為證據,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
精油不是藥物,但市面上所販售的精油卻多宣稱可改善睡眠、預防感冒等功效,這是醫事法所禁止的。
精油如果宣稱可以抗菌、殺菌,企業經營者就必須提出科學證明。
精油如具危險性,業者也應該在明顯處標示危險的警告標語。
業者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必須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害。
 
七.【購屋保家】
5.1已下訂金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現在想取消,可以嗎?該怎麼辦?
建商於籤約前應給予購屋人充分審閱契約的機會,未提供契約供消費者審閱時,不能要求消費者預先給付定金再提供契約書,契約審閱期規定為五天。
支付定金後,如果該房屋有重大的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由業者來負擔,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
5.2委託仲介公司介紹房子,現在屋主要賣了,能不能取消不買?
委託仲介公司向賣方購買房子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仲介業者應主動告知「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方式供消費者選擇。若您籤訂的是「斡旋金」契約,您可以在賣方同意出賣前,隨時以與仲介公司約訂的方式撤回,但如果賣方已經同意出售了,那麼這份買賣契約就算成立了。
 
 
八.【交通運輸】
6.1想買車,應該注意什麼事情?
想買車嗎?(一)先確定自己所需要的車種;(二)收集不同車廠相似車種的資料做比較;(三)要實地看車,確認這款車是否就是自己所要的類型;(四)一定要藉由試車,來確認這車款的性能;(五)千萬要記得審閱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六)籤約時記得要以經濟部公告的汽車(或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主,再將業者同意或保證的事項白紙黑字寫下來;(七)交車時一定要找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再檢查一次;(八)支票付款一定要以公司為抬頭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千萬不要與業務員私相授受;(九)中古車應對照車籍資料,詳查引擎號碼,資料應一致無誤。
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就籤約支付定金,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可要求業者退還您付的定金。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6.2看了車子後,當場就籤約下了定金,之後想取消怎麼辦?
交付定金是契約生效的要件,所以如果還沒給定金,就不產生契約的效力問題;但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籤約的情況來了解,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付的定金。
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6.3買了車子,發生故障,該怎麼辦?
新車若發生了故障,除非是人為的因素,只要車子仍在車商的保固條件內,都可以回廠免費修復或更換新零件;而如果車子故障,是屬於製造或設計上瑕疵所造成,就算是過了保固期間,也一樣可以主張自己的相關權利,可以依瑕疵的嚴重程度的不同,向要求業者維修、更換新品,或者是退貨還錢等處理;如果發生的故障還導致人身受到傷害,可再另外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6.4車子發生疑似暴衝、火燒車,該怎麼辦?
車子發生疑似暴衝或火燒車的情形時,首先應該先保留現場,通知警察、保險公司或相關單位前來處理,並儘可能地蒐集證據,例如先行拍照存證,而證據包含了人證及物證;如果需要鑑定,也應儘速協請鑑定單位前來鑑定;如果車輛還可使用,應儘速進廠維修,以查明事情發生的可能原因,以確保駕駛、乘客及用路人的安全。
6.5想租車,應該注意什麼事情?
(一)先確認租車的用途及共用的人數;(二)再尋找合法的租車業者,通常具有規模的合法業者的車輛數及車款種類都會比較多,較方便消費者選擇,同時在車輛的保養維護也較具保障;(三)確定那一款車輛後,一定要予以檢查車況,甚至可以考量拍照存證;(四)考慮保險單是否要重複購買;籤訂契約書前,您對該定型化契約有審閱權,一定要審查契約內容,了解確定後再籤約;(五)記得保留契約書及收據。
6.6郵件及快遞寄丟了或毀損了,怎麼辦?
若您的包裹、快捷等郵件遭到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可以根據郵政法來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寄件人或收件人若要請求補償權利,必須從郵件交寄那天算起,超過六個月不追討,就會無效了。而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果在這個期限之內曾經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這項郵件,也以已經請求補償來看待。
如到其他民營業者託運,要記明價值及品名內容,以免遺失後發生爭議。
6.7搭乘交通工具發生延遲出發,或到達時間而影響行程,該怎麼辦?
一般來說,發生這種情況時,可以向負責的單位來請求賠償;但在實際上我們的交通工具種類很多,不同的交通工具有它所適用的法律規定,例如大眾捷運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特別法等,所以遇到這類問題時,須先看所搭乘的究竟是哪一種交通工具而定。
如果是參加旅行團,發生延遲出發或到達,而影響了行程,而這項過失是由於旅遊營業者所造成的話,也可以請求時間浪費的賠償。
6.8搭乘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該怎麼辦?
一般來說,發生這種事故時,可向負責的單位來請求賠償;但是實際上,我們的交通工具種類很多,例如有捷運、鐵路、航空器、郵輪、客運等,不同的交通工具有它所適用的法律規定,例如大眾捷運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特別法等,所以遇到這類問題時,須先看所搭乘的究竟是哪一種交通工具而定。
 
九.【食品衛生】
7.1發生食物中毒,該怎麼辦?
發生食物中毒案件,應先將患者送醫急救,並保留患者剩餘的食品及嘔吐物;保留時,應該放置在冷藏庫中保存,以提供衛生單位查驗。
中毒患者的家屬或診治中毒病患的醫院診所,應向當地的衛生局通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及八條規定,販賣及製造業者應負賠償責任,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賠償。
7.2吃到有問題的餐飲、食品,該如何求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及第八條規定,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若是吃到有問題的餐飲或食品時,消費者可當場向廠商反應要求換貨或退錢,若無法當場要求賠償,應保留食品以及購買的收據,來做為請求賠償的憑證,並向當地衛生局舉發。
7.3如何確認健康食品的真假?
經衛生署核定的健康食品,除了應該標示衛生署核發的許可證字號和「健康食品」四個字的字樣及標準的圖樣之外,還應檢視商品裡的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食品添加物名稱、保存方法及條件、廠商及輸入者名稱、地址,核准的功效、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的事項及其他必要的警語、營養成分及含量等標示。
此外,購買前,建議您先上衛生署網站查詢已獲核發許可證字號的「健康食品」名單,以保障權益。
7.4如何確認有機食品的真假?
要從外表來辨識有機食品的真假,是比較困難的,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所謂的有機農產品訂有管理作業要點,並進行輔導及驗證。
目前已通過行政院農委會的審查作業,成為農委會核可授權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有:美育(英文為MOA)、慈心(英文為TOAF)及臺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英文為TOPA),消費者可以參考相關組織的認證標章。
消費者也可以要求經銷商張貼或是提供農委會核可授權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名單,以作為選購參考。
7.5買到過期食品、問題食品、該怎麼辦?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業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負無過失責任;且業者也必須對商品的瑕疵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如果不小心買到過期食品,或是買回的食品發現有異樣,消費者可以將該食品連同購買證明(例如發票等),攜回原購物地點要求退換貨;若情況嚴重且有必要時,還應要求業者全面回收。
7.6透過廣播,買到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該怎麼辦?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健康食品不可以有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廣告。
因此,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是不符法令規定且誇大不實的,消費者可以向衛生單位檢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廣播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形成的買賣,可以依消保法中的特種買賣規定,在拿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退回商品並要求退款。
 
十.【電器用品】
8.1買到規格不符或廣告不實的電器用品時,該怎麼辦?
買到規格不符或廣告不實的電器用品時,消費者除了可解除買賣契約,要求退還費用之外,還可將所導致的損害,向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廣告媒體或製作廣告的代理商,明知或事前可以得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卻仍然刊登、報導和製作時,則媒體經營者、廣告代理商與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失同樣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8.2家庭電器發生故障,造成傷害或死亡時,該怎麼辦?
如果您已經依照電器商品說明書正確地使用商品,卻仍造成傷害或死亡時,必須先向警方報案,請警方就事故現場拍照存證,並將故障商品保留,以利確認企業經營者的責任,其次就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也請一併蒐集相關收據,以便日後求取賠償。
8.3購買電器商品,瑕疵連連,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復,該怎麼辦?
如果在使用商品後,才發現故障有瑕疵時,應該立刻向廠商反映。
在商品送修時,您應該要求業者向您說明修理的情形,並將修理的項目及修理後的保固條件,以書面的方式填寫清楚,避免將來再度故障送修時,又須再另外支付修理費。如果多次送修仍無法解決相同問題,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更換新品或解除契約。
消費者在買到商品後,應儘速詳細檢查商品,以確認商品有無瑕疵,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應立即告知廠商,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
 
十一。【補習躍龍門】
9.1向補習班報名後,想要退班,可不可以要求全額退費?
想要退班時,您必須先查看您和補習班所籤訂的合約、補習班的招生廣告、簡章及報名表上,有沒有關於退費的約定,如果沒有,您可以參考各縣市關於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有關退費比例請向當地縣市教育單位查詢。以台北市為例,在實際上課前退班,應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的3/4。您所上課的時間尚未達到1/3者,應退還一半的費用,倘若上課期間已超過當期1/3者,則不予退還。
9.2參加補習班後,對方給付一套錄音教材,並言明即日就算開課,可以嗎?我該如何處理?
補習前,應該先和補習班籤訂補習服務契約書,並且有五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在契約中,應記載課程科目、上課地點、人數、師資及授課方式。如果補習班業者違反了雙方約定,消費者可請求補習班業者履行契約,也可終止和業者的委任關係,請求退費。
因此,除非您和補習班所籤訂的契約是以函授方式教學訂定,否則補習班只交付錄音教材,就是違反約定,您可以馬上解除和補習班的契約,並要求退還已繳交的補習費。
 
十二。【強銷預防】
10.1遭到假藉檢查瓦斯安全名義,推銷瓦斯防爆器等設備後,可以要求退貨?
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退回商品或用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需要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提醒您,收到商品當日並不計算在七日之內,而您在退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時,最好是以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解除契約後,您可直接向廠商請求退還已經付出的金額。
 
十三。【避開消費詐欺】
11.1刮刮樂詐欺
常見的刮刮樂彩券詐欺手法有:詐騙集團向民眾偽稱收到刮刮樂彩券對中大獎,要先繳稅金或加入其會員才能領獎,並要求民眾匯款到所指定的帳戶來支付稅金或入會費,然後逃匿無蹤。
這類的刮刮樂詐財方式都是詐騙集團有計畫的騙局,民眾對於容易取得的刮刮樂彩券應小心謹慎,千萬不要心存貪念,如果遭到了詐騙,要儘快向警方報案。
11.2購物詐欺
購物詐欺多半是詐騙者先以小額購物與民眾建立起信任感,然後再利用這個關係讓民眾疏忽,而詐騙大額金錢。
要預防這種詐騙手法的最佳對策,就是在交易時多查證,例如向主管機關查詢交易對象是否已辦理公司登記等。
如果發現有異常,尤其是大筆的交易時,須格外小心,避免歹徒利用您對他的信任,行使詐騙的行為。
這類行為多已涉及刑法詐欺等罪行,民眾如果遭到詐騙,應立即向警方報案處理。
11.3退稅詐欺
近來常有詐騙集團向民眾謊稱是國稅局人員,告知民眾有一筆退稅款項,可透過銀行自動櫃員機領回等等,進而藉機誤導民眾使用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錯誤的指令,而將帳戶內的金額轉帳到詐騙集團預先設立的銀行帳戶,而將之提領一空。
民眾必須提高警覺:國稅局的退稅程序絕不可能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來辦理,民眾若遇到這種情形,應立即報警處理。
11.4退費詐欺
近來有詐騙集團利用電話謊稱是某公司的人員,聲稱有一筆退費款項可透過銀行自動櫃員機讓您領回,進而藉機誤導民眾使用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錯誤的指令,而將民眾帳戶內的金額轉帳到詐騙集團預先設立的銀行帳戶,而將之提領一空。
銀行自動櫃員機只能將款項匯出,沒有將錢匯入的功能,民眾在執行自動櫃員機指令時應特別注意。
11.5網路詐欺
通常網路交易無法實際看到商品後再決定購買,所以比較容易發生問題,因此,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有下列情況時,應特別提高警覺:例如交易條件太好、在交易完成前要求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或財務資料、不合常理的高額贈獎活動、必須先寄送金錢以取得特別的交易機會、以及有高報酬率的投資機會,或誇大功效的醫療或保健商品等。
最好在事先就能查證業者的身分,透過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查證業者有無合法設立登記、負責人姓名、公司所在地及營業項目,如此當可降低風險。
11.6手機簡訊詐欺
手機簡訊常見的詐欺手法有:詐騙集團向民眾發出手機簡訊,偽稱民眾抽中了大獎,但須先繳交稅金或加入會員才能領獎,利用民眾一時貪念,要求民眾匯款至指定帳戶支付稅金或入會費,之後則逃匿無蹤。
這些手機簡訊詐財的方式,都是有計畫的詐騙集團所為,民眾對於無故收到的簡訊應小心提防,不要心存貪念,如遭詐騙,應向警方報案。
11.7通訊費用詐欺
近來有詐騙集團勾結公司不肖人員取得民眾的個人資料後,會印製並寄發各式的偽造帳單給民眾,或是用電話通知民眾有款項未繳,並請民眾將未繳的款項匯到詐騙集團所指定的銀行帳戶。
民眾對於收到的各式帳單都應該詳細查對,在查證清楚前先不要付款,以免歹徒利用民眾的疏忽騙財。
11.8信用卡詐欺
    近來發現有不法集團假扮銀行人員,以高額贈品吸引民眾申辦信用卡,在取得民眾填寫完成的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後,以民眾的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再利用銀行與民眾間聯繫的漏洞從中攔截信用卡,做不法的使用。
民眾對於個人資料應慎重保管,並防止不必要的外洩,尤其身分證應妥為保管,以免成為詐騙集團行騙的工具。建議申請信用卡,應將申請書直接以雙掛號郵寄送至信用卡銀行,以免個人資料外流。
11.9求職詐騙
    求職欺騙通常係以簡單的資格徵行政助理或電腦輸入員,一旦民眾前往應徵,卻以該職缺已額滿,而另有模特兒或演藝人員職缺,但需要宣傳照為由,要求民眾自費付攝影費用,或以更高的電腦技術要求民眾先參加補習,否則無法獲得工作。
民眾應認清:正當的公司行號絕不可能要求求職者在上班前支付公司款項。民眾在求職時應保持冷靜,不要被詐騙集團的花言巧語所迷惑。如因此購買大批商品而受騙,可請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助處理
11.10家庭代工詐騙
    家庭代工詐騙的手法為:詐騙集團會假借徵求家庭代工,並聲稱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等民眾同意從事代工後,又聲稱他所提供的代工商品是高價值的商品,而要求民眾必須先付一筆金額才能取得材料代工,騙得材料費之後就消失無蹤,或交付不良材料使民眾無法通過產品驗收。
因此,民眾在應徵家庭代工時,千萬不要先支付高額款項給廠商,以免遭受重大損失。
 
 
十四。【定型化契約明目保身】
12.1目前有哪些契約範本?如何取得?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檢討完成數十種定型化契約範本,大致有:人壽保險、國內外旅遊、個人購車或購屋貸款、手術、麻醉及住院、預售屋買賣、汽車買賣、電器買賣、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其他等項目。
還有其他許多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詳細資料可向各相關主管機關查詢取得,也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查詢取得。網址http://www.cpc.gov.tw/
 
12.2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哪些?如何取得?其法律效力如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消費類型有:汽車買賣、電器買賣、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國內外旅遊、預售屋買賣、個人購車及房屋貸款、瘦身美容等等。
這些文件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查詢取得。
網址http://www.cpc.gov.tw/
12.3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效力為何?
契約範本只是參照用,並不具法律效力,但仍建議消費者依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至於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籤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您與業者所籤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然可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您的權利。
 

「釣魚臺主權」議題教育宣導說帖

宜蘭縣辦理「釣魚臺主權」議題教育宣導活動作業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臺國(二)字第1000119166號函。

(二)、外交部100年6月17日外條一字第10024050060號函檢送之「研商釣魚臺論述資料之運用事宜」會議紀錄。

二、為使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了解釣魚臺列嶼與臺灣之關係,於100年8月15日前發函各校,轉知各國民中小學教師於教學時,可參考運用國安會擬定之「釣魚臺論述說帖」兩篇(簡要版及完整版)如附件二,配合社會學習領域與海洋教育議題,於國小五、六年級或國中七、八、九年級,擇定有關單元內容,進行融入教學或教育宣導活動,如寫作比賽等,以增進學生對於釣魚台及南海諸島主權相關議題之認識。

三、學校進行課程計畫規劃作業時,可配合社會學習領域與海洋教育議題相關能力指標,擇適當學習階段與教材單元,規劃於融入教學或教育宣導活動中,相關學習能力指標參考如附表一備註說明中。

四、配合蘭陽博物館規劃釣魚台列嶼相關資料展示作業,各校可作為校外鄉土實察教學參考。

五、每學年度結束後,請各國中小依附件一辦理作業成果彙報,將融入教學或辦理教育宣導活動辦理情形匯集,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附件一:宜蘭縣南澳高中附設國中部辦理「釣魚臺主權」議題教育宣導
活動彙報表

「釣魚臺主權」議題教育宣導活動

實施年級

八年級

學習領域

社會學習領域

學習單元

公民第三冊第一課國的組成要素與目的

實施方式

■融入課程

□教育宣導活動

實施時間

八年級上學期

實施內容概述

1. 介紹國家的組成要素之主權說明。

2. 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

附註:

一、社會學習領域與「釣魚臺主權」議題教育宣導有關之能力指標:

1-3-4 利用地圖、數據和其它資訊,來描述和解釋地表事象及其空間組織。

1-3-11瞭解臺灣地理位置的特色及其對臺灣歷史發展的影響。[1]

1-3-12瞭解臺灣具備海洋國家發展的條件及優勢。

1-4-9探討臺灣四周海域的特色,分析海洋與居民生活的關係。

1-4-10瞭解海洋主權與經濟發展、國防、政治主權的關係。

1-4-11瞭解領海與經濟海域的管轄主權等海洋權益。

二、海洋教育議題學習內容中,與「釣魚臺主權」議題有關海洋社會的學習內容有:

(1)認識家鄉或鄰近的水產相關職業。

(2)瞭解臺灣海洋資源開發的概況。

(3)體認臺灣是海洋國家,並強化臺灣海洋主權的意識。

附件二:「釣魚臺主權」議題教育宣導說帖

說帖一:釣魚臺列嶼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

(100年5月27日)

壹、前言

釣魚臺列嶼(Diaoyutai Islets)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其行政管轄隸屬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與國際法來看,釣魚臺列嶼都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

貳、我國論據

一、 地理

釣魚臺列嶼由五個無人島(釣魚臺、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與三個岩礁組成,總面積約6.5平方公里,最大島亦稱釣魚臺,面積4.5平方公里。該列嶼散布在北緯2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位於臺灣東北方的東海中,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距最近的中華民國和日本領土(含無人島)則各為90海里。

該列嶼位於黑潮向北流經之處,並與臺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因此從臺灣北部來此,既順風又順流,甚為方便,由琉球來此則較為不便。

二、 地質

釣魚臺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的邊緣,為一貫穿第三紀岩層噴出的火山島,是臺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

釣魚臺附近水深不足兩百公尺,但自赤尾嶼往東或自南小島往南,即與琉球群島以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形成中國與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質構造傾向於「海洋塊」(oceanic crust),與東海之大陸礁層之屬於「大陸塊」(continental crust)顯然不同。從地質來看,釣魚臺列嶼與琉球群島具有顯著差異。

三、歷史

由各種歷史文獻記載的事實可知,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古代人民發現、命名、使用,雖長期無人居住,但並非無主之地,亦從來不屬琉球的一部分。此一事實,在公元1894年以前,亦為日本與琉球官方的共同認知。

1. 發現、命名並認定為領土

明永樂元年(公元1403 年),中國《順風相送》一書中首先提到釣魚臺,顯示該列嶼係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及使用。其後數百年間,每當向中國納貢稱臣的琉球國王登基時,明清兩朝曾多次派遣特使赴琉球冊封新王。中國冊封使(或副使)均在出使紀錄中,載明釣魚臺列嶼的地理位置。其中最早紀載釣魚臺列嶼的使錄為明嘉靖13年(公元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在嘉靖35年(公元1556年)的《日本一鑒》中記載「釣魚嶼,小東(即臺灣)小嶼也」,並附以地圖,可知釣魚臺列嶼在地理上確實為臺灣屬島。清代以降,使錄更進一步明載中琉兩國之間的黑水溝(即今之沖繩海槽)為「中外之界」。另清同治2年(公元1863年)官修鑄版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也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中。

外國地圖亦同。乾隆50年(公元1785年,日本天明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臺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紅色,而與琉球三十六島的淡黃色不同,以說明釣魚臺列嶼屬中國,而非琉球領土。

2. 納入海防區與清朝版圖

明嘉靖年間,我國東南沿海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嘉靖40年(公元1561年)鄭若曾的《萬里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公元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統帥兵部尚書胡宗憲將釣魚臺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納入我國東南海防體系。

有明一代,固係如此,清朝亦同。隨著臺灣於康熙22年(公元1683年)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釣魚臺亦成為清朝版圖中的臺灣附屬島嶼。清代御史巡察的報告與地方編修的福建省及臺灣府之地方志,為我方論證中最具有權威性的歷史文獻。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視臺灣的御史黃淑璥所著《臺灣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

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 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淑璥的記載。同治10年(公元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皆記載不僅顯示釣魚嶼於清代納入海防巡邏據點,更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從方志的「存史、資治、教化」性質而言,清代地方志書對於水師巡航泊船於釣魚臺的記載,除了是歷史紀錄,亦為清代統治持續不斷的政策依據。上述地方志足以證明釣魚臺為臺灣的附屬島嶼。

3.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確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臺列

清光緒5年(公元1879年)日本廢琉球藩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函中,確認琉球為36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光緒6年(公元1880年)日本駐華公使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四、我國民間使用情形

由於釣魚臺列嶼是我國固有領土,且附近水域盛產鰹魚,地理環境與氣候又有利於臺灣地區漁民前往作業,故為臺灣東北海岸臺北、基隆、蘇澳地區漁民的主要捕魚區。漁民為避風及修補漁船漁具,曾長期使用該列嶼。我國藥師曾赴該島採藥,工程公司曾雇用工人在該島附近海域打撈沉船,並在島上拆船。我國人民對該列嶼的使用,在過去數百年間,是司空見慣之事。

五、國際法

由於現代國際法於15世紀尚未誕生,固難以當時尚不存在的法律原則來規範當時的行為。即令採取較嚴格的現代國際法標準,我國的主權主張亦符合該標準。

1. 釣魚臺列嶼在公元1885年時並非無主地,日本不能主張「先占」。

從歷史事實可知,釣魚臺由我國發現、命名、使用,並明載於中國官方文獻。我國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

是以,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占」(occupation)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因為先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公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臺列嶼即已經是臺灣屬島,並非無主地,亦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因此,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是「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對我國毫無拘束力。

其次,釣魚臺列嶼與甲午戰爭割讓臺灣是分不開的。日本自公元1879年正式併吞琉球後,即積極擴張領土。根據現存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國立公文館、以及防衛省防衛研究所附屬圖書館的相關文件可知:自公元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明治政府即開始圖謀侵佔釣魚臺列嶼。公元1885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原擬由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該島後即設立國標,但西村捨三勘查後回報:此列嶼早經中國發現、命名、載之史冊,此時建立國標,顯不適宜。內務大臣乃再秘密諮商外務大臣井上馨,井上馨自忖當時日本力量不足,中國報紙(上海申報)又有「日本欲佔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之報導,乃未敢妄動,遂以極密函件「親展三十八號」告知內務大臣應「俟他日為宜」;且為免「招致清國猜疑」,並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勘查立標之事,到此暫時作罷。

清光緒20年(公元1894年)7月,中日之間爆發甲午戰爭。同年10月,日本在海陸戰場上均已取得決定性勝利後,明治政府認為「今昔情況已殊」,乃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核准沖繩縣設立國標於釣魚臺(但實際上並未設立)。日人對釣魚臺列嶼之竊占,至此完成。

而明治政府以1895年1月14日的秘密內閣決議侵占釣魚臺列嶼一事,從未以天皇敕令正式頒布,因此外界對此所謂「先占」,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政府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國際法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國。事實上,琉球政府在釣魚臺列嶼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爭端發生後才設立的。

今日日本政府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此一說法,由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文件可以證明完全不實。關鍵證據一為: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踏查不充分」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然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關鍵證據二為:1894年3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年(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之調查以來,其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上述文件不但直接反駁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之說法,亦說明日本政府當年確實是藉甲午戰爭之勝利而趁機竊占釣魚臺列嶼。

2. 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臺列嶼應隨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之一部,因此法理上臺灣割讓予日本,釣魚臺列嶼亦在其中。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後一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臺列嶼應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1971年發生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後,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此一說法,問題重重:因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既為臺灣屬島,故與臺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國抗議。

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釣魚臺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國家的名義下受到統治,因此美軍託管並無主權上的意義。又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依據1954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協防臺海,也使中華民國沒有與美國交涉的必要。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的時效問題。

至於1972年美國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一事,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此一立場,迄未改變。何況依據「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在美國被視為條約,對美國有拘束力,所以美國也無權片面決定釣魚臺列嶼之主權歸屬。

叁、結語

釣魚臺列嶼自14世紀起即為我國人所發現、命名、使用,明代即已納入海防。清代以降,更納入臺灣的噶瑪蘭廳衝要,受其管轄,為臺灣附屬島嶼。19世紀末,日本在擴張主義的驅使下,企圖染指釣魚臺,先因實力不足,未敢輕舉妄動,等待十年後,再利用甲午之戰大敗清廷的機會,加以竊占,至今猶不肯依據1945年「日本降伏文書」及1952年臺北「中日和約」的規定,歸還中華民國。日本的上述作為,影響了我國和日本之間的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

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釣魚臺列嶼自古以來就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像彭佳嶼之於臺灣一樣。在確保我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願意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所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涉,以達到維護主權、保障漁民權益,以及解決爭議的目的。


說帖二: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的立場與主張

(100.5.27.)

釣魚臺列嶼(Diaoyutai Islets)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其行政管轄隸屬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與國際法來看,釣魚臺列嶼都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

為了讓世人了解釣魚臺列嶼與臺灣的關係,以及釣魚臺列嶼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緣由,本文將先回顧釣魚臺列嶼問題之起源與發展,再根據地理、地質、歷史、發現、命名、使用及國際法說明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之法理依據,並駁斥日本之論據,最後提出我政府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的主張及作為,以及未來爭端解決的展望。

壹、歷史背景

一、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之經過

(一)1879年:日本併吞琉球

日本在明治維新(1867年)之後,國勢日盛,開始對外擴張。1874年曾藉口臺灣原住民殺害漂流至臺灣的琉球人而率兵入侵臺灣東南部,史稱「牡丹社事件」。1879年日本廢藩置縣,正式併吞琉球。

(二)1885年:日本開始著手圖謀釣魚臺列嶼

日本正式併吞琉球後,繼續擴張領土。根據現存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國立公文館、以及防衛省防衛研究所圖書館的相關文件,自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政府開始圖謀侵占釣魚臺列嶼。1885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臺列嶼,以設立「國標」。同年9月22日西村以密函回報稱:此等島嶼係經中國命名,且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在勘查後即樹立「國標」,恐未妥善,建議暫緩。

山縣有朋仍不死心,再徵詢外務卿井上馨之意見。10月20日,井上馨在答覆山縣有朋的極密函件「親展第三十八號」中,亦指出「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且當時中國報紙報導(按:係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標題為「臺島警信」的一則報導指出:「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佔據之勢,促請清政府注意」。)明治政府因自忖力量不足,又察「近時清國報紙等揭載我國政府欲占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的傳聞」,乃未敢妄動,決定「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且為免「招致清國猜疑」,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

基此考量,內務、外務兩卿會銜在明治18年(1885年)12月5日下達指示,要求沖繩縣暫勿設立「國標」。對當時福岡人古賀辰四郎開發釣魚臺的申請,亦予批駁。此為日人意圖竊占釣魚臺列嶼之始。

(三)1895年:日本利用清廷甲午戰爭失敗,趁勢竊占釣魚臺列嶼。

1894 年 7 月,日本突然攻擊赴朝鮮平亂的中國軍隊,兩國乃爆發甲午之戰,至十月底中方海、陸軍皆已戰敗。次年4月17日,清廷議和全權大臣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下關(馬關) 的春帆樓簽訂《馬關條約》。該條約第2條規定中國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與澎湖列島。

條約中對澎湖雖以經緯度明確界定其範圍,對臺灣的範圍卻未予確定,顯然埋下伏筆,預留解釋空間。事實上,至1895年6月3日中日雙方就割讓臺灣完成交接手續時,亦未列舉臺灣的附屬島嶼,明治政府用心,可見一斑。

就在簽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鑒於甲午之戰勝利在望,乃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秘密核准沖繩縣於釣魚臺設立「國標」。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竊占,至此完成。然而日本政府此一行動並未依據正常程序透過天皇敕令或以任何官方公告方式發布,因此外界毫無所悉。事實上,沖繩縣當時並未設立「國標」,一直到1968年相關爭端發生後才設立。

日本竊占釣魚臺後,即許可其國民在島上開發。自1897年起,古賀辰四郎及古賀善次父子先後曾在釣魚臺上從事羽毛及鳥糞收集、標本製作、鰹魚罐頭工廠經營及農耕。前後二階段,共歷時約二、三十年,終因成本過高及太平洋戰爭爆發而終止。

二、二次世界大戰後之發展

(一)1945年:美國託管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依據「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規定,日本領土限於四大島。同年將琉球交由美軍進行託管,而釣魚臺列嶼亦予納入,但未妨害我國人民使用。我國基於區域安全理由,未表異議,在此後二十多年間,美軍除曾以赤尾嶼作為艦砲射擊及飛機炸射之靶標外,對釣魚臺列嶼並未做其他用途之使用。

(二)1968年:釣魚臺列嶼附近海域可能蘊藏大量石油

1968年「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 ECAFE) 在黃海及東海地區進行六週的地質勘測,亞洲各國(包括中華民國、日本、韓國等) 均派科學家參加,勘測結果預測釣魚臺列嶼附近東海的大陸礁層,可能蘊藏大量石油。

民國58年(1969年) 7月,我國政府宣示對大陸礁層擁有主權權利,並開始規劃海域石油探採。民國59年(1970年) 8月總統批准我國在1958年簽署的聯合國《大陸礁層公約》,同年9月公布《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並在臺灣海峽及東海劃定海域石油礦區,開始與七家外商簽約,進行探測工作。

1970年7月,日本向我國提出外交照會,否定我國對海域石油礦區之權利,我政府予以嚴正反駁,爭端遂起。兩國政府外交部門均曾多次發表立場聲明,爭端不斷加溫,美國、中國大陸與琉球政府均捲入爭端。

(三)1972年:美國錯誤地逕行「歸還」釣魚臺列嶼行政權予日本

1971年6月,美國以日本對琉球仍有所謂「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而與日本簽訂「沖繩歸還條約」(Okinawa Reversion Treaty),並於1972年5月將琉球「歸還」予日本,同時將釣魚臺之「行政權」一併轉送,此舉引起海內外華人強烈抗議。自此,日本強勢控制釣魚臺列嶼,並開始驅離進入該列嶼12海里的臺灣及大陸漁船。

三、釣魚臺列嶼與東海主權爭議

自1972年迄今,日本政府持續採取下列行動控制釣魚臺列嶼,引發我國及中國大陸強烈反應:

(一)自1972年至1978年,日本曾數次企圖在釣魚臺建立直升機場等設施,未能如願。

(二)1978年4月,大陸漁船二百艘圍繞進出釣魚臺水域宣示主權,日本派艦驅離,雙方對峙數日。

(三)1988年日本右翼組織「日本青年社」在釣魚臺上設立燈塔。

(四)1990年10月,日本海上保安廳預備承認島上燈塔並標上海圖,企圖造成既成事實,乃發生高雄區運會聖火船企圖登陸釣魚臺宣示主權而未果的事件。

(五)1996年7月,日本政府實施《有關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宣布將釣魚臺列嶼劃入其海域範圍,引發各界不斷強烈抗議。此外,「日本青年社」在島上建立無人看管燈塔,再度引起臺、港、大陸及海外華人的普遍憤怒,而引發大規模的保釣運動。

(六)2005年6月,我國漁船不滿日本公務船在釣魚臺列嶼附近海域頻頻驅逐查扣我漁船,妨礙其作業,進而影響漁民的生計,和日本之間爆發嚴重的海上漁事衝突,立法院長、國防部長偕同立法委員,搭乘軍艦巡弋釣魚臺海域宣示主權。

(七)2008年6月10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防艦在釣魚臺領海海域撞沉我國籍海釣船「聯合號」並扣留船長。外交部長召見日本駐華代表當面表達嚴正抗議。中華民國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也發表聲明,表示堅持維護釣魚臺主權的決心從未改變。對於日本政府船艦在我國領海撞沉我國的漁船、扣留我國的船長,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立即釋回船長及提出賠償,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裝,提升維護主權及捍衛漁權的力量。6月19日,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公開道歉,日方也同意釋回船長及賠償,風波才告一段落。

(八) 2008年6月15日,臺灣保釣行動聯盟為了抗議「聯合號」撞沈事件而發起保釣行動,在海巡署四艘巡防艦與五艘巡防艇全力保護下,搭乘「全家福號」前往釣魚臺,日方在距釣魚臺一海里外以多艘小艇阻擋進入,最後在逼近距離釣魚臺0.4海里處試圖登島未果後,以繞行一周方式宣示主權後結束返航。

(九)2010年9月7日,大陸漁船「閩晉漁5179號」在釣魚臺海域與日本巡邏艦艇碰撞,日方扣押大陸漁船、船長和船上14名船員,海上保安廳決定以日本國內法妨礙公務罪嫌逮捕船長,經過大陸外交部門的強烈抗議和一連串的措施,日本海上保安廳於9月13日釋放所有船員和漁船,9月24日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釋放被扣大陸船長。

(十)2010年9月13日我保釣人士搭乘「感恩99號」漁船前往釣魚臺海域宣示主權,海巡署派出12艘艦艇隨行保護,外交部召見日本駐華代表嚴正表達立場。14日凌晨,海巡署艦艇在釣魚臺西南方23海里處與日本海上保安廳7艘艦艇對峙5小時後,「感恩99號」在無法繼續前進下被迫返航,外交部向日方表達抗議。

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

釣魚臺列嶼與臺灣有非常深厚的地理、地質、歷史及使用上之關係,依據國際法,釣魚臺列嶼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有關法理論據分述如下:

一、地理

釣魚臺列嶼由五個無人島(釣魚臺、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與三個岩礁(沖北岩、沖南岩與飛瀨)組成,總面積約6.5平方公里,最大島亦稱釣魚臺,面積4.5平方公里。該列嶼散布在北緯2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位於臺灣東北方的東海中,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距最近的中華民國和日本領土(含無人島)則各約為90海里。

該列嶼位於黑潮(kuroshio or black current,西太平洋暖流)向北流經之處,並與臺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因此從臺灣北部來此,既順風又順流,甚為方便,由琉球來此則較為不便。此為明清兩朝赴琉球之冊封使從福州出海之後,何以必須行經此列嶼前往那霸的理由。又因為大陸沿海海流與黑潮在釣魚臺列嶼附近相會合,形成一大規模的漩渦,在最東的赤尾嶼附近,海流時速可達4海里(7.2公里),波濤湍急,使得海底有機物不斷上湧,成為魚群攝食的最佳場所,故為一大漁場,盛產鰹魚,係臺灣東北海岸台北、基隆、蘇澳地區漁民的主要傳統捕魚區。

從季風、洋流、距離等地理因素來觀察,我們即可理解,何以早在14世紀釣魚臺列嶼即先被中國人發現、命名,並納入史冊,而不是被日本人或琉球人發現、命名;而自16世紀中葉起,釣魚臺列嶼也被國人確定是臺灣之屬島,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地質

釣魚臺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的邊緣,為一貫穿第三紀岩層噴出的火山島,是臺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釣魚臺附近水深不足兩百公尺,但自赤尾嶼往東或自南小島往南,即以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與琉球群島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形成與中國大陸和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質構造傾向於「海洋塊」(oceanic crust),與東海之大陸礁層之屬於「大陸塊」(continental crust)顯然不同。從地質來看,釣魚臺列嶼與琉球群島具有顯著的差異。

釣魚臺列嶼所在之大陸礁層,平均寬度逾二百海里,為世界著名的大面積大陸礁層,其上厚積長江、黃河等大河沖下的沉積物,因此頗富石油潛力。從中國大陸東岸起,至釣魚臺列嶼最東的赤尾嶼為止,都屬於我國「陸地領土之自然延伸」(natural prolongation of land territories),符合國際法對大陸礁層所下之定義。而上述沖繩海槽,在未來東海海域劃界上具重大意義。

三、歷史

釣魚臺列嶼與中國的關係,可以追溯至六百年前的14世紀,當時琉球向中國明朝納貢稱臣,對清朝亦然。每逢琉球新王登基,中國明清兩朝均派遣特使冊封新王。冊封使照例自福州出海,並由琉球官員隨行,航行數日,經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後,穿越中琉海界「黑水溝」,至望見久米山(或稱古米山),即進入琉球國境。明嘉靖年間(1522-1566年),東南沿岸各省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釣魚臺又被納入抗倭海防區內,直到清代均係如此。

茲將釣魚臺列嶼與我國的關係分述於後。透過下述論據,吾人可以確認在1895年前,釣魚臺列嶼並非琉球的一部分,也不是無主地,而是臺灣的附屬島嶼,1945年後係屬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中國人最早發現釣魚臺列嶼,命名、使用並認定為領土。

釣魚臺列嶼最早由中國人發現、命名及使用。留存至今有關釣魚臺列嶼的原始文獻中,最早為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作者佚名,原書謄清抄本為英國牛津大學Bodleian圖書館收藏)。其後明清兩朝多次派遣赴琉球之冊使(或副使),均載明釣魚臺列嶼的地理位置。其中最早記載釣魚臺列嶼的使錄為明嘉靖13年(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而日本今日之所以稱其為「尖閣群島」,是因為1843年英國艦長見釣魚臺列嶼中北小島上有如針狀的錐形石柱,遠望有如教堂的尖塔(pinnacle),故稱其為Pinnacle Islands,日本人再意譯為尖閣群島。換言之,在日本人命名之前,中國人已命名、使用達數百年之久。

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嘉靖35年(1556年)在《日本一鑒》中認定「釣魚嶼,小東(指臺灣)小嶼也」,從所附地圖來看,釣魚臺列嶼在地理上確為臺灣的屬島。明嘉靖以後皆明記釣魚臺地理位置的冊封使(或副使)包括:郭汝霖(1561年)、蕭崇業(1579年)、夏子陽(1606年)、杜三策(1633年)。清代以降,使錄更進一步明載中琉兩國之間的黑水溝(即今之沖繩海槽)為「中外之界」,如汪楫(1683年)、徐葆光(1719年)、周煌(1756年)、趙文楷(1800年)及齊錕(1808年)等。

(二)納入海防區域與清朝版圖之內

明嘉靖年間,我國東南沿海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明嘉靖40年(1561年)鄭若曾的《萬里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統帥兵部尚書胡宗憲將釣魚臺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之中,釣魚臺乃納入我國東南海防體系。

有明一代,固係如此,清朝亦同。隨著臺灣於康熙22年(1683年)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釣魚臺亦以臺灣附屬島嶼的身分一併納入。清代御史巡察臺灣的報告與地方編修的福建省及臺灣府的地方志,為我方論證最具權威性的歷史文獻。其中包括: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視臺灣的御史黃淑璥所著《臺灣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 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淑璥的記載。

同治10年(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更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所轄。從方志的「存史、資治、教化」性質而言,清代地方志書對於水師巡航泊船於釣魚臺的記載,除了是歷史紀錄,亦為清代持續不斷行使主權的依據與表徵,足以證明釣魚臺為噶瑪蘭廳衝要,並受之管轄,為臺灣的一部分。由於釣魚臺不僅是海防巡邏點,亦納入臺灣行政劃分,充分表現了中國的有效管轄。

(三)歷代中國、日本及琉球地圖均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領土,而非琉球領土。

1.1701年(康熙40年)琉球遣使蔡鐸所撰《中山世語》及所附地圖詳列之琉球三十六島名稱,均無釣魚臺列嶼。

2.1785年(乾隆50年,日本天明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臺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粉紅色,而與琉球三十六島的淡黃色及日本的淺綠色完全不同,顯然認為釣魚臺列嶼乃中國之領土。林氏自稱「此數國之圖,小子非敢杜撰之」,而是依據清康熙58年(1719年)中國冊封副使徐葆光所著的《中山傳信錄》及附圖。該書是古代著名的信史,歷代為中、日、琉三國學者所推崇。

3.1863年(同治2年)湖北巡撫官修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

(四)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確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臺列嶼

1879年(光緒5年)日本廢琉球藩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函中,確認琉球為三十六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

1880年(光緒6年)日本駐華公使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上述史實,充分證明釣魚臺列嶼為中國固有領土、臺灣的屬島,不屬於琉球。此一事實,在1884年以前,日本與琉球官方都一貫承認。直到1885年日本有意謀奪釣魚臺後,情況才開始改變。

四、我國民間使用情形

由於釣魚臺是我國固有領土,我國人民對該列嶼及附近水域的使用,在過去數百年間,是司空見慣的事,茲說明如下:

(一)漁民

我國臺灣東北角的漁民自古即在釣魚臺水域捕鰹魚(見1915年日本臺灣總督府編《臺灣之水產》)或避風,已有長遠的歷史。1970年釣魚臺事件爆發後,9月18日日本《讀賣新聞》報導臺灣漁民在「尖閣群島」(即釣魚臺列嶼)一帶「侵犯領海」與「不法上陸」是「日常茶飯事」。

(二)藥師

我國大陸及臺灣中藥師均曾在釣魚臺採集石蓯蓉(又名海芙蓉,學名Statice Arbuscula),據稱可治高血壓及風溼。

(三)工人

我國龍門工程實業公司曾僱工在島嶼附近打撈沉船及在島上拆船,因此曾在釣魚臺上建築台車道及臨時碼頭。

五、國際法

我國政府一貫主張,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並列舉上述史實作為佐證。其實在15世紀,現代國際法尚未真正誕生,吾人固難以尚不存在的法律原則來規範當時的行為,但即令採取較嚴格現代國際法標準,我國的主權主張亦有憑有據。

(一)釣魚臺列嶼在1885年時並非無主地,是臺灣的屬島,我國的領土。

由上述各項歷史文獻所記載的事實可知,我國對釣魚臺主權的依據是發現、命名、使用,進而行使有效統轄(清代受臺灣水師巡邏,列入噶瑪蘭廳管轄)。我國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

是以,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占」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先占之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臺列嶼已是臺灣屬島,並非琉球之一部分,此一史實當時為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

(二)釣魚臺列嶼應隨臺灣歸還我國

1943年11月同盟國之「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明定,「日本竊取於中國之一切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同盟國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8條復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時,在「日本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1952年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第2條中,日本亦已放棄對臺灣、澎湖之主權。上述這些文件對日本具有國際法之約束力。釣魚臺列嶼係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後連同臺灣一併占據之中國領土,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及「中日和約」,自應歸還我國。

(三)時際法

在國際法中,有所謂的「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即對於古代的國際事件,應以「當時」的法律來評斷其效力,而非適用「當前」(即爭端發生時或審判時)的國際法。就此而論,依十五、六世紀通行歐洲的國際法,我國對釣魚臺列嶼之主權無任何疑義。

參、日本主張欠缺法理依據

一、先占

日本主張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是基於「先占」(occupation),即依據1895年1月日本內閣的決議,在釣魚臺設立「國標」。

此一主張不能成立,因為日本的內閣決議當時並未對外公布,亦未納入次年日本天皇敕令第十三號(劃定沖繩縣的範圍),因此當時外界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國。釣魚臺上琉球政府所設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之後才設立。

其次,先占之對象必須是「無主地」,而釣魚臺列嶼在日本1895年「先占」三百多年之前,早已是中國領土,屬於臺灣之附屬島嶼,並非琉球之一部分,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

日本外務省於1971年提出的《我國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聲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之內。」,不過,根據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文件可知,今日日本官方說法亦與事實不符,證據之一,是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踏查不充分」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然而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

證據之二是1894年3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年(即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的調查以來,期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此一文件為1894年8月1日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的最後一份官方文件,不但直接反駁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的說法,亦說明明治政府當年實是藉甲午戰爭的勝利而竊占釣魚臺列嶼。

由上述史實可知,日本主張的先占,在國際法上不能成立。

二、時效

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因此可用國際法上「時效」(prescription)的概念作為依據,來取得主權。此一說法,問題重重:

第一,日本是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的一部分,臺灣割讓予日本,釣魚臺列嶼亦然,此為馬關條約第二條「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所明定。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之後一天(即12月9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無效。1943年11月26日的「開羅宣言」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第1條及第6條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與1952年的臺北中日和約第2條,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臺列嶼應回歸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第二、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既為臺灣屬島,故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古賀辰四郎父子的開發行為即為一例。此亦可解釋民國九年我國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一份感謝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因為當時確實如此。

第三、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 釣魚臺列嶼不在日本管轄之下,亦非以任何國家名義統治。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協防臺海也使對美交涉沒有必要。直到1968年釣魚臺主權問題浮上檯面,台灣漁民才受到琉球砲艇驅離。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也一再表達正式抗議,故當然不存在時效問題。

三、美國將行政權歸還日本

日本主張,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時,由於釣魚臺列嶼也包括在內,所以日本恢復釣魚臺列嶼的主權。

此說亦不成立。首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美國歸還日本琉球群島行政權之舉並未取得二次世界大戰盟國之同意;另琉球群島等位於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既已依「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送交聯合國託管,並由美國為管理當局,依《聯合國憲章》第76 條規定,託管之目的,在領導託管地趨向自治或獨立。故依前述法律文件,美國無權片面決定琉球與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歸屬。另1953年8月,美國決定將琉球群島北部的奄美大島交還日本時,中華民國外交部在當年11月24日,曾向美國駐華大使遞交備忘錄,首度表示對於琉球的最後處置,中華民國有發表其意見之權利與責任。

其次,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僅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移交行政權並不等於確認日本擁有主權。美國對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迄今未曾改變。

肆、中華民國政府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作為

自美國與日本開始洽商所謂「沖繩歸還條約」時期迄今,我政府為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曾針對美、日兩國之錯誤舉動,多次發表聲明並提出嚴正交涉。同時,民間亦自動發起多次保釣活動。茲就我政府及民間維護釣魚臺主權之重要作為,以及此項爭端解決之展望,分別陳述如下:

一、我政府維護釣魚臺主權之作為

(一)1971年4月9日美國國務院聲明,釣魚臺列嶼之行政權將於1972年隨琉球歸還日本。同年6月11日我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表示釣魚臺列嶼附屬臺灣省,基於地理位置、地質構造、歷史聯繫及臺灣省居民長期繼續使用等理由,毫無疑問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故我國絕不接受美國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一併交予日本,並切盼關係國家尊重我對該列嶼之主權,應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導致亞太地區嚴重之後果。同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國內民眾及海外華人均發起保釣運動表達強烈的抗議。同年12月2日我政府將釣魚臺列嶼劃歸臺灣省宜蘭縣管轄。

(二)1972年5月9日,我外交部針對美國訂於當年5月15日將琉球群島連同釣魚臺列嶼交付日本乙事發表聲明稱,中華民國政府堅決反對美國將釣魚臺列嶼與琉球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本其維護領土完整之神聖職責,絕不放棄對釣魚臺列嶼之領土主權。

(三)1990年10月21日,我傳遞高雄區運會聖火船隻在釣魚臺附近海域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防艦艇強力攔阻,被迫折返。外交部及駐日本代表處立即向日本表達強烈不滿與抗議。

(四)自1996年8月中華民國與日本舉行第1次漁業會談之後,10餘年來,我國與日本間針對重疊經濟海域之漁業糾紛已先後舉行16次漁業會談。我政府為明示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均在上述漁業會談中,明確表示我國擁有該列嶼主權之嚴正立場。

(五)1996年9月,我政府為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成立跨部會「釣魚臺案工作小組」,確立:1、堅持主張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2、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3、不與中共合作解決;4、以漁民權益優先考量等四項原則,以處理任何有關涉及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問題。

(六)1999年2月10日,行政院公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部界線」,將釣魚臺列嶼劃入我國海域。

(七)2005年8月17日,內政部為因應鄰近國家向聯合國申請大陸礁層延伸,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大陸礁層調查5年計畫」,並自2006年7月起執行。迄2010年年底,我海洋調查船赴釣魚臺及東海我與日本重疊海域調查共17次,其中馬總統上任後進行16次,每次日方均向我方表達關切,我外交部均向日方重申我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有從事海洋調查權利之一貫立場,並促日方勿干擾我船作業。2010年7月26日內政部聲明指出,不論是海域基礎資料調查與建置、領海基線修正與研訂,還是島礁清查與基礎圖資測繪等工作,其目的均為維護我國海域及島礁主權及相關權益,政府均秉持「主權在我、絕不退讓」的基本原則進行。

(八)2008年6月10日發生我海釣船「聯合號」在釣魚臺附近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撞沉事件並扣留船長,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即發表聲明,重申堅決維護釣魚臺主權的立場,外交部部長立即召見日本駐華代表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放人、道歉及賠償。

(九)2010年8月間針對日美將在日本西南外海包含釣魚臺海域附近舉行聯合軍演及日本眾議院安全保障委員會成員搭機視察釣魚臺列嶼等事件,外交部分別重申我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一貫立場,並訓令駐日本代表處向日方表達關切及抗議。同年9月13日下午我保釣人士搭乘「感恩99號」漁船出海宣示主權,外交部召見日本駐華代表表達我方嚴正立場,海巡署並派艦隨護,與日方海上保安廳船艦在釣魚臺水域對峙五小時。

二、爭端解決之展望

聯合國憲章前言及第2條第4款均明文禁止各國以武力解決爭端,日本與中國大陸皆為會員國,自應遵守;我國雖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同時,禁止違反聯合國憲章而以武力解決爭端,已成為國際法上的「絕對規範」(jus cogen 或 peremptory norm),各國不論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對此均應遵守,因此我國自不會以主張非和平方式解決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

而和平方式則包括下列三種可能:交涉談判、第三國調解和仲裁或訴訟。

在第三國調解方面,目前尚無跡象顯示中華民國、日本與大陸有邀請第三國調解的意願,亦未見有第三國表態願出面調解。至於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中華民國由於已在1971年10月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所以無法訴諸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進行爭端之解決。中國大陸理論上可將此問題提到國際法院,因為它和日本目前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大陸進入聯合國後,曾在1972年正式去函聯合國秘書處,否定中華民國1946年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compulsory jurisdiction) 的聲明,迄今為止大陸也未接受強制管轄。而就大陸過去處理其與印度、緬甸、蘇聯、越南領土爭議的紀錄來看,從未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或訴訟,因此大陸在釣魚臺列嶼問題上,採取此一途徑的可能性不高。

日本雖亦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但因為它自認現在已控制釣魚臺列嶼,

如送請國際法院裁判主權歸屬問題,反而有失去的風險。從日本對其他領土爭議的處理方式,也可得到佐證。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擇捉、國後、色丹、齒舞)的爭議,與南韓有「獨島」(日人稱竹島) 的爭議。北方四島與獨島目前均分別由俄羅斯及南韓占領,日本即積極主張提送國際法院裁判,但卻反對將釣魚臺主權爭議提送國際法院訴訟或交付仲裁,可見日本為了自身利益,採取了雙重標準。

綜合以上分析,在三種和平解決的可能方案中,交涉談判實為最佳的選擇。不過由於我國與日本並無正式邦交,所以交涉過程必然相當艱辛。

伍、結語

釣魚臺列嶼自14世紀起即為我國人所發現、命名、使用,是臺灣的附屬島

嶼。19世紀末,日本在擴張主義的驅使下,企圖染指釣魚臺,先因實力不足,未敢輕舉妄動,等待十年後,再利用甲午戰爭大敗清廷的機會,加以竊占,至今猶不肯歸還。日本的上述作為,影響了我國與日本之間的友好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

在確保我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願意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所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涉,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共享資源,以達到維護主權、保障漁民權益,以及解決爭議之目的。

政府在未來與日本的交涉談判中,必定會對主權、戰略價值及資源,作通盤與宏觀的考量,並加強對釣魚臺問題的研究與宣導,以爭取國家的最大利益。同時也希望國人充分了解,釣魚臺列嶼數百年來就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同彭佳嶼之於臺灣。唯有全民凝聚共識,堅定立場,才能維護我國固有領土釣魚臺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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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課程_台灣母語日計畫

學校推動台灣母語日活動計畫

宜蘭縣立南澳高中102學年度推動「學校母語日」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九十二年發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三、教育部補助直轄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鄉土教育要點。

貳、實施目的:

一、依據教育部為推動台灣母語日,落實學校課程目標及精神,鼓勵學生學習、運用

各種台灣母語,增進各族群之間的了解、尊重、包容及欣賞,奠定台灣母語於相關領域課程中之基礎,推展並營造台灣母語之優質環境為目的。

二、鼓勵學生學習、使用臺灣不同族群母語,增進各族群間的瞭解、尊重、欣賞與包

容,進而加以傳承、創新,期許日後成為延續文化香火之新動力。

三、透過精心設計的母語日活動,整合規劃學生鄉土語言聽、說、讀、寫能力,落實以臺灣為主體之本土化、在地化教學,使學生在母語日活動中感受鄉土語言之美,進而建立愛鄉土、關懷社會與自然之人本情懷。

四、家長與社會大眾能經由活動了解學校推行鄉土語言之現況,並強化家長在家中使

用鄉土語言之動機,實際有效擴大語言使用環境,讓家長與社區再度成為鄉土語言成長茁壯的大本營。

參、實施原則:

一、本實施計畫所稱台灣母語,指學校所在社區多數民眾日常使用較多之原住民語

「泰雅族語–賽考利克語」為主,並加入「閩南語」、「客家語」之教學。

二、配合當天教學領域或活動中與鄕土教育有關之內容規劃,活動內容以生活化、趣

味化、統整化為原則。

三、鄉土語言之教學目的在於使學生更加豐富其日常生活,故在活動過程均強調「生

活接觸、活動參與」,經由學習、討論、統整後實際建構知識。

四、建立學生在活動中「人親、土親、文化親」的深刻體認,並予以重新整合,融入

生活與教學中。

五、成立「母語日推動委員會」,擬定相關活動內容,訂定每週四為學校母語日,當

天將由負責教師利用課間活動時間,協助播放與鄉土教育相關之內容、音樂歌謠

等,供全校聆聽欣賞。

六、學校國中部學生每週每班均教授一節「鄉土語言」課程,當天請任課教師務必以

家庭作業方式,叮嚀學生當天回家以母語和家人溝通對話,營造親子母語互動機會,授課教材內容之驗收請家長簽章於聯絡簿上。

肆、實施日期:102年9月至103年6月,每週四為南澳高中「母語日」。

伍、實施要點

一、於102學年度暑期返校日當天,請學生填寫選修鄉土語言意願調查表,經家長同

意簽章繳回。

二、選修類別可考量父母親使用或學生有興趣學習之語言,自由選修,惟應持續學習

至少一學年方得更換類組。

三、國中部於彈性課程領域時間內安排七至九年級鄉土語言教學時數每週各一節,高

中部一年級學生每週選習「泰雅族語–賽考利克語」二節,於社團活動安排「客家

語」教學,提供有興趣學習「客家語」的學生選習之機會。

四、成立推動組織:校長任召集人,教務主任、教學組長、各學年教師代表及科任代

表各一人及鄉土語言支援教師。其任務在擬定鄉土語言教學目標及訂定鄉土語言

相關活動。

五、師資安排

1. 為提昇鄉土語言教學品質,學校參酌學生選修及學校現有師資狀況,安排具備鄉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擔任「泰雅語」教學,並視需要進用鄉土語言教學支援教師擔任「泰雅語」、「客家語」教學。

2.具備鄉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係指參加過本縣或教育機構三十六小時以上初階培訓課程或曾修習相關學分領有證書,或具鄉土語言教學知能經學校認定教學成效優良者。

3.鼓勵未具備鄉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參加本市或教育機構三十六小時以上初階培訓課程。

陸、實施方式:

 

一、實施時間

(一)一般時間

1. 母語日當天下課時間、日常生活對話、打招呼、接待訪客等,以母語應對為原則。

2. 利用現有課程鼓勵親子共學,使家長與學生在家能經常使用母語交談。

(二)上課時間

1. 除專有名詞或專業術語外,應以母語對答為原則。

2. 各領域教學亦可配合主題作數分鐘課前母語熱身活動。

二、教學計畫

(一)親子共學:利用鄉土語言現有課程,鼓勵親子共學,鼓勵家長與學生在家使用母語交談,強化家長與學生在家中使用鄉土語言之動機。

(二)辦理鄉土語言學藝競賽:辦理學校鄉土語言演說,展現學生學習成果,優勝學生安排於朝會或公開場合表演,讓學生能互相觀摩學習。

(三)鄉土情境營造:於校園之教學板及走廊壁面佈置「泰雅族語」、「閩南語」「客家語」生活用語,以每週一句或隔週一句方式實施教學,提升境教功能。

(四)設立母語教學網站,提供教學資訊與網站連結供師生搜尋資料,強化母語之學習,同時利用本校網路資源配合宣導相關活動。

三、母語日當天
(一)擴大母語使用環境

1. 母語日當天各領域教學酌予使用母語實施教學活動,落實鄉土語言。

2. 母語日當天全校使用規定的「母語生活用語」交談。

3. 通關密語:母語日當天公共場合使用通關密語。

(二)廣播教學

1. 晨間活動母語教學或廣播播放。

2. 中午用餐時間鄉土歌謠播放。

3. 整潔活動時間鄉土歌謠播放。

4. 鄉土語言課程實施方式及期程

活動名稱

實施方式

地點

負責人

辦理情形

/參與對象

擬定鄉土語言課程計畫

國中部學生每週均上一節鄉土語言課程,高中部一年級原住民籍學生每週修習二節「泰雅族語–賽考利克語」。開設「客家語」社團。

各班教室

原住民族語教

學支援人員

全校師生

鄉土語言演說比賽

1. 配合校內語文競賽辦理。

2. 每年3~5月(下學期)舉辦。

圖書館二樓會議室

吳惠姍

全校師生

學校母語日

由老師利用課間活動時間協助播放與鄉土教育相關之內容、音樂歌謠、相聲、故事等,供全校聆聽欣賞。

全校

陳佩琳

全校師生

教學步道佈置

利用校園情境佈置「泰雅語」、「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步道。

校園內

吳惠姍

陳淳貞

全校師生

5. 本校臺灣母語日各項工作實施期程:

 

活動項目

辦理時間

備註

1

考量本校學區之特色及背景,選定以客語、原住民語實施之。

102年8月

 

2

臺灣母語日實施內容

102年8月至103年7月

整合鄉土語言課程教學,配合當天教學領域或活動中與鄉土教育有關之內容規劃活動主題。

3

臺灣母語日實施推廣項目

102年8月至103年7月

推廣實施項目請見六「本校臺灣母語日課程計畫推廣實施項目」。

4

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檢討

102年8月至103年7月

定期課程相關會議中進行檢討工作進度與實施情形。

5

辦理臺灣母語日實施成果彙集

102年8月至103年7月

本校臺灣母語日課程計畫實施各項成果彙集。

 

柒、預期成效

一、落實母語學習生活化:透過臺灣母語日之推廣,期能讓學生除在正式課程接觸母語學習外,也能將母語之學習融入學校日常生活及活動中。

二、透過母語教學能熟悉鄉土語言的特色。

三、透過鄉土語言教學與多元學習活動,學生具有鄉土意識與情懷,透過「臺灣母語

日」的實施,學生能認識鄉土文化的內涵。

四、透過教師研習進修機制,有效提升教師鄉土語言教學專業知能。

捌、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各項會議紀錄

99學年度第二學期課程發展會議紀錄 (下載 DOC PDF)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課程發展會議紀錄 (下載 DOC PDF)

102-1-1教學研究會提綱.doc

102年課發員會通過會議記錄.doc第一次教學研究會領域會議_自然031.pdf

宜蘭縣立南澳高中1102-1第一次教學研究會議簽到單.doc

學生成就評量領域會議_自然028.pdf

學生成就評量領域會議_數學.pdf

學生成就評量領域會議_國文026.pdf

學生成就評量領域會議_健體025.pdf

學生成就評量領域會議_英文027.pdf

學生成就評量領域會議_社會029.pdf

學生成就評量領域會議_自然028.pdf

本校願景及教育目標

圖片1

 

表:  呼應學校願景的能力指標與具體做法

分項願景

本位課程指標

具體做法

健康

1. 能了解並接納國中與國小生活與學習環境的差異(澳-健-1)

2. 能學習各種運動技巧,鍛鍊強健的身心(澳-健-2)

3. 能從事各項健康安全的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及安全(澳-健-3)

4. 能體會個人運動潛能,從事自己擅長的運動(健 1-3-1)

5. 能以每日飲食指南來檢視、設計、執行並評估是否符合個人成長及身體活動的飲食內容(健2-3-1)

6. 能說明學生、教師、父母等對學校所供應之食物的看法(健2-3-4)

7. 能明瞭烹飪方式與熱量的關係並具有簡易安全的烹調技能(健2-3-5)

8. 經由評量,改善自己不良的姿勢和動作技能(健3-3-1)

9. 在運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發揮潛在能力(健3-3-4)

10. 討論個人與社區如何善用娛樂設施與運動休閒資源(健4-3-2)

11. 體察與別人相處的友誼之愛、親切感、溫馨感和安全感,以理解社會支持的涵義與重要性(健6-3-2)

12. 能列出青少年關注的健康問題,並提出預防的策略(健7-3-1)

【學務處】新生訓練

【學務處】體育課程、運動會

【學務處】暑期育樂營

【學務處】各項教育宣導

【教務處】落實體育課程實施及多元評量。

【總物處】營養午餐

【總物處】營養午餐

【教務處】家政教育

【學務處】健康檢查

【輔導室】實施兩性平等教育

【學務處】健康檢查

活力

1. 喜歡探討具求知動機(澳-活-1)

2. 能自省檢驗對各學科的學習結果(綜1-1-1)

3. 能拓展個人視野豐富學習內涵(澳-活-2)

4. 能培養學生具有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的能力(自6-4-4-1)

5. 能應用文字分辨字詞的音義,增進閱讀及寫作能力(語3-1-1)

6. 在處理問題時,能分工執掌、操控變因,做流程規畫,有計畫的進行操作(自7-4-0-6)

7. 能主動問好,常說請、謝謝、對不起。(澳-活-3)

8. 能瞭解並使用不同場合的禮儀用語。(澳-活-4)

9. 能遵守團體的生活規範。(澳-活-5)

10. 能分辨哪些言行舉止是不禮貌。(澳-活-6)

【教務處】暑期輔導

【教務處】網路資料查詢競賽

【教務處】各學習領域多元評量、

模擬學力測驗評量

【教務處】校內英文、數學測驗

【學務處】校外教學參觀

【學務處】週報、週記

【教務處】校內語文競賽

【學務處】才藝競賽、畢業歡送會

【教務處】個人學習檔案建置

【學務處】禮貌教育宣導

【學務處】生活教育大競賽

【輔導室】禮貌教育徵文比賽

溫馨

1. 能藉寫作來傳遞對環境及人群的人文關懷(語3-5-10)

2. 透過耶誕與新年的主題來設計賀片以表達對歲末終年的感恩惜福。(藝1-4-2)

3. 能在活動中增進班級團結與向心力(社5-2-3)

4. 能主動親近同學,培養服務助人的胸懷(澳-溫-1)

5. 學習關懷世人與照顧弱勢團體(綜3-4-2)

6. 能以惜福心付出,以感恩心感謝父母親及師長的辛勞(澳-溫-2)

7. 能養成珍惜可用資源知福惜福觀念(綜4-1-3)

8. 能認識各種廢棄物的處理過程(綜4-2-4)

9. 啟發學生對生命的認識,進而尊重生命,愛惜生命,造福人群(綜1-4-1)

10. 能結合社區資源,協助學校發展,使學生樂於從事各項服務(綜3-3-3)

11. 能遵守法治與團體規範,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澳-溫-3)

【輔導室】作文創作

【輔導室】耶誕或賀年卡創作。

【學務處】各項班際競賽。

【學務處】榮譽卡競賽、模範生選拔

【輔導室】母親節、教師節卡片製作、推廣志工團活動

【學務處】利用廢紙製作購物袋

【學務處】資源回收

【輔導室】實施「生命教育輔導週」活動

【輔導室】推廣志工團活動、資源小尖兵

【總務處】公物保管競賽

成長

1. 設計關懷主題、運用適當的媒材與技法,傳達出有感情、經驗與思想的作品,發展個人獨特的表現。(藝1-4-2)

2. 以肢體表現或文字編寫共同創作出表演的故事,並表達出不同的情感、思想與創意。(藝1-4-7)

3. 選購及製作衛生、安全、營養、美味的餐點。(家1-4-2)

4. 運用手縫技巧製作與創新生活用品。(家2-3-4)

5. 利用口語、影像(如攝影、錄影) 、文字與圖案、繪圖或實務表達創意與構想。(自8-4-0-2)

6. 獨自或與同儕合作完成網頁的製作。(資4-3-4)

7. 能透過各種才藝傳達對週遭人文、環境的情感,,並能尊重與讚美的不同的意見與感受。(澳-成-1)

8. 培養欣賞利用各種盆栽或花藝作品美化環境。(澳-成-2)

9. 培養野外求生知能。(澳-成-3)

【學務處】才藝競賽、畢業歡送會

【教務處】網頁製作競賽

【學務處】社團活動

【教務處】家政烹飪實作

【教務處】作品成果展

【教務處】網頁製作競賽

【學務處】才藝競賽/畢業歡送會

【總務處】校園美化

【學務處】野外露營活動

課程評鑑

南澳高中國中部102學年度實施課程評鑑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公布之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

二、評鑑目的

(一)建立符合學校層次之課程評鑑制度,展現本校對課程與教學績效的負責精神與態

度。

(二)持續提昇本校的課程與教學品質,指出預期的課程計畫與實際的課程實施不一致

之處,做為下一階段課程計畫與課程實施之參考依據。

(三)協助教師提昇對問題之敏銳度或自我覺察力,培養主動、省思、精進的習慣與能

力,成為持續改進課程與教學的動力。

(四)評鑑結果作為改進課程、編選教學方案、提升學習成效,以及進行評鑑後的檢討。

三、評鑑人員:由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全校各年級的課程計畫。

四、評鑑的範圍: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五、評鑑領域:各學習領域

六、評鑑方法:兼重形成性和總結性評鑑,並定期提出學生學習成果報告。

七、評鑑階段與種類

(一)課程實施前階段

1.課程結構評鑑「課程結構自評表」(見附表一)

檢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運作方式與任務之適切性;基本學習節數時數安排之適切性;彈性學習節數的時數安排與運用方式之適切性;教師任課時數之適切性。「課程發展委員會」彙整所有委員的自評表,並共同決議修改事項,每學年一次。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2..課程計劃評鑑

檢討課程發展小組的運作方式與功能之適切性(含協同合作方式與成效)、本學期課程計劃涵蓋內容與範圍之適切性、主題選擇與實施方式、教材或教科書的「選」與「編」之適切性、教學評量方法之適切性、學校活動與課程計畫配合之適切性、領域內縱向連貫的適切性、六大議題融入課程之適切性等。

(二)課程實施階段:各學習領域依據領域評量辦法進行多元評量

(三)課程實施後階段

1. 檢討各領域或科目的課程實施成效、教學活動成效、學生的學習成效、學校活動的實施成效等。任教相同領域且相同年級的教師針對任教的學習領域或科目,每學期共同填寫一次「課程實施成效評估與經驗回饋表」(見附表三),學期結束前兩週完成。

2. 每處室主任針對相關的學校活動,召集共同推動該活動之教師,每學期填寫一次「學校活動實施成效自評表」(見附表四)。

3. 各課程發展小組成員,於每學期期末,根據本學期課程實施之經驗,針對本小組的課程計劃,共同填寫「課程計劃實施後小組自評表」(見附表二),每學期一次,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兩星期內完成。

4. 家長評鑑

(1) 任課教師分發「課程實施成效家長問卷調查表」(見附表五)或者自行設計適當的問卷調查表,向家長徵詢有關自己任教的學習領域或科目之課程實施成效意見。教師自行決定適當的時間,向全班學生家長發出問卷,且自行回收、自行彙整結果。每學期以一次為原則。

(2) 各課程發展小組應於學期末課程檢討會議時,彙整家長問卷調查表,然後填寫「課程實施成效家長意見反映表」(見附表六)。

5.專家評鑑:由學校聘請校外專家,針對該班進行專家評鑑。專家評鑑的用意乃是針對受評班級的學生整體學習成效進行客觀地評估,做為改進之參考

八、評鑑進程表

評鑑表

評鑑者

完成日期

評鑑結果的用途

課程結構自評表

課程發展委員

每年四月底前

交給「課程發展委員會」彙整,並做為改進課程結構之依據。

課程計劃實施後小組自評表

各課程發展小組召集人

課程結束前兩週

做為改進課程計劃之依據。

交給「課程發展委員會」彙整備查。

課程實施成效評估與經驗回饋表

每一位教師

課程結束前兩週

交給「課程發展委員會」彙整備查,做為日後改進課程計劃之依據。

學校活動實施成效自評表

每一位處室主任及業務相關教師

每次活動結束後一週內

交給「課程發展委員會」彙整備查,做為日後改進課程計劃之依據。

課程實施成效家長問卷調查表

各班家長

單元教學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完成

教師自行決定適當的時間,向全班學生家長發出問卷,且自行回收、自行彙整結果,自行參考,做為改進課程計劃之依據。

課程實施成效家長意見反映表

每個課程發展小組

課程結束前兩週完成

交給「課程發展委員會」彙整備查。

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專家評鑑報告

外部專家

根據需要進行

提供給該班所有任課教師在課程計劃及課程實施之參考。

九、本辦法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然。

課程評鑑表格下載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