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全國孝親家庭月-101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101.1
一、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2、4、5、18條規定。
(二)全國孝親家庭月活動–家庭有愛、孝道永傳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藉由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重視行孝、表現孝意的傳統美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孝親行動。
(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融洽的互動,營造「父母慈、子女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家庭教育法之精神。
三、實施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學生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教職員工組,且於5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及本部「孝親家庭楷模」表揚者。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三)協辦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規劃選拔及表揚活動承辦單位: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五、選拔標準:
(一)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親慈、子孝」之精神,其孝道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1.父母(或家長,以下同)平時能以慈愛而不溺愛、嚴格而不嚴厲、說理而不強求、關心而不干預、公平而不偏心、參與而不介入、彈性而不固執、鼓勵替代懲罰、身教重於言教、順性因勢利導等教養態度與子女互動。
2.子女亦能做到對父母有禮貌、分擔家務事、關心體貼父母、友愛兄弟姐妹、保護自己身體健康、注意自身安全、不讓父母操心、謀求自我充分發展、學習跟人和諧相處、養成良好習慣,保持端正品德,行為表現合適有禮、與長輩建立親密關係等互動表現。
(二)參考上述父母、子女互動關係描述,具體描述親子間平日相處事蹟、故事,例如:子女可寫下父母所做令其覺得是最幸福的兒女、過生日時以父母為主角的具體孝親行動表現;父母則寫下子女所做令其最為感動的具體事蹟。選拔時將以溫馨感人且能展現「親慈、子孝」核心精神為優先考量。
六、推薦單位:
全國各高中職、國中、國小。
七、選拔方式:分推薦、初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一)推薦:
1.推薦方式:得由當事人採自我推薦或被推薦,擇一方式辦理。
(1)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2)被推薦:可由第3人(如學校教師等)協助就擬推薦之家庭成員平日互動「親慈、子孝」之感人事蹟撰寫推薦書表等資料。
2.推薦程序:無論採以上任一方式,均需經由當事人就讀或服務學校之「101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會」審查後,再由學校推薦,並於推薦書加蓋學校印信、校長簽章後,具函送交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初審,各公私立國中、小學均送交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各高中職則依下列規定分別送交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之公私立高中職,請分別函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併案初審。惟原位於高雄縣內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因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爰其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均請送交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初審。
(2)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及縣市內各國立、縣市立及私立高中職,其國中部、國小部學生組請函送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併案初審、其高中部學生組請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併案初審。至國立及私立高中職教職員工組請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初審、縣市立高中職教職員工組請函送學校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初審。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學校分類表
初審單位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
審查學校分類 | 1. 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及縣市內各國立、縣市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其高中部學生組部分。 2. 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教職員工組部分。 3. 原位於高雄縣內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 1. 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2. 轄內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 1. 轄內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2. 各國立、縣市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其國中部、國小部之學生組部分。 3. 直轄市、縣市立高中職學校教職員工組部分。 |
(二)初審:
1.審查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審提名名額:按各縣市國小、國中、高中職學校學生數及教職員工數分別依比率訂定如下表:
各分組推薦名額(可不足額)
| ||||
國小學生組
| 國中學生組
| 高中職學生組
| 教職員工組 | |
臺北市 | 2 | 2 | 2 | 1 |
高雄市
| 3 | 2 | 1 | 1 |
原位於高雄縣內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併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處理,不佔高雄市名額。 | ||||
新北市 | 4 | 3 | – | 1 |
宜蘭縣 | 1 | 1 | – | 1 |
桃園縣 | 3 | 1 | – | 1 |
新竹縣 | 1 | 1 | – | 1 |
苗栗縣 | 1 |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