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大同國民小學家庭教育推展工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第一條
宜蘭縣大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第八條及,設置宜蘭縣大同國民小學家庭教育工作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辦理學校家庭教育諮詢、輔導及研究發展。
三、辦理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一人,受本府教育局之指揮、監督,綜理本會各項業務,並負責指揮督導所屬員工。前項主任,優先聘任學校校長。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前項委員以學校主管級、各單位業務相關老師及家長會幹事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展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施與相關訓練課程,經培訓期滿,考核通過後,頒給聘書。其訓練課程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定之。
第六條
本會工作職掌負責明細表由本會訂定。
第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