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主題 | 對象 | 時數 | 家庭教育 內涵 | 實施方式 | 參與人數 | 佐證資料 |
103.3.13 | 親職座談 | 本校學生家長 | 3 | 親職教育 | 座談會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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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27 | 親職座談 | 本校學生家長 | 3 | 親職教育 | 座談會 | 32 | |
103.10.8 | 親職座談 | 本校學生家長 | 3 | 親職教育 | 座談會 | 17 | |
103.4.16 | 家訪 | 需要關懷家庭 | 2 | 親職教育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 座談 | 6 |
|
103.10.8 | 家訪 | 需要關懷家庭 | 3 | 親職教育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 座談 | 6 | |
103.11.24 | 家訪 | 需要關懷家庭 | 3 | 親職教育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 座談 | 6 |
103年度辦理親職座談活動
103年度結合學習中心辦理需要關懷家庭訪視
103年度建立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家長名冊
2-1-1建立學校重大違規活特殊行為學生及家長名冊
■ 是 □否 (名冊留校備查)
說明:本校103年度無記大過以上處分之學生,但有特殊行為學生。
2-1-2訂定家長教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 是 □否
2-1-3
全年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人次:15人次
全年度辦理家庭教育輔導課程場次:0次
全年度家庭訪視人次:21人次
宜蘭縣立南澳中103年度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宜蘭縣政府(為輔導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學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四、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五、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七)其他適當方式。
六、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七、學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個別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九、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附表、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
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
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
選擇
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依家長需求彈性實施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
103年度南澳高中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宜蘭縣政府(為輔導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學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四、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五、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七)其他適當方式。
六、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七、學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個別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九、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附表、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 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 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
選擇 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依家長需求彈性實施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
101年南澳高中家庭教育輔導
南澳高中101年度辦理家庭教育重大違規學生家長之家庭教育輔導
國中部:校內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人數,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諮詢與輔導課程概,以會通知家長的事件為主ex:大過以上/喝酒,本校國高中共有學生34人.
圖書館親子共讀
宜蘭縣立南澳高級中學重大違規及特殊學生輔導辦法
宜蘭縣立南澳高級中學重大違規及特殊學生輔導辦法
一、依據:本校輔導工作計畫與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
二、目的:協助重大違規學生改過遷善及特殊學生,建立良好價值觀,並導正其行為走向正軌。
三、對象:
(一) 單一違規事件受記小過以上處分學生,經輔導室判定有實施進一步晤談之必要者。
(二) 教務、學務、導師轉介重大違規學生。
(三) 高關懷學生
四、輔導方案:
(一) 個別諮商:由輔導老師或認輔老師約談,視個案需要實施測驗、諮商等,依輔導者評估,決定時間。
(二) 團體輔導:視個案特質及輔導需求,由輔導老師設計小團體輔導方案實輔導。
(三) 其他輔導方案:視需要辦理假日輔導、成長營等活動。
五、辦法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