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為輔導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學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四、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五、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七)其他適當方式。
六、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七、學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個別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九、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附表、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 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 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
選擇 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依家長需求彈性實施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