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_2-1-2_壯圍國中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0930修訂版)

宜蘭縣壯圍國民中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依據96.1.15宜府祕法字第0960007801號令

依據102.9.30宜府祕法字第1020157069B號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月 日 校務會議通過

  1. 為協助本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家庭教育觀念,強化家庭教育功能,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3. 針對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4. 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5. 各班導師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 其他適當方式。
  1. 各班導師得轉介第五條所述之學生及家長名單予本校學務處輔導組(轉介單如附表一),優先列入所辦家庭教育課程、活動及諮詢輔導之實施對象,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2.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二。
  3. 各班導師及個案輔導教師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4. 本校對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應即通報主管單位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得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5. 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得請求心理諮商、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如有必要,並得轉介至諮商輔導專業機構,請相關人員提供協助。
  6. 本辦法依據102年9月30日府祕法字第1020157069B號修訂,預計於102年期末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

附件一:

第六條附表: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轉介單

學生姓名

 

評估日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就讀班級/座號

年 班 號

主要照顧者

1. 

關係

 

2. 

關係


 

聯絡電話

 

聯絡住址

 

特殊家庭背景

□原住民 □單親 □隔代教養 □新住民子女 □其他:____________

【第一階段】

高關懷學生指標

 

導師簽章:

 

______________

  • 個人因素:
  1. 身心狀態危機:

□重大生理疾病 □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 □衝動性格

□嚴重情緒困擾 □懷孕 □其他:___________

  1. 行為表現危機:

□疑似性騷或性侵□逃家 □經常性請假或曠課 □經常性說謊

□偷竊 □不服管教 □自傷或自殺 □受虐或目睹家暴 □生活作息異常 □流連不良場所 □菸癮、酒癮、藥癮

□其他:___________

  1. 學習落差危機:

□學習意願低落 □學習能力不足 □有嚴重學習挫敗經驗

□學業成就低落 □其他:___________

  • 家庭因素
  1. 家庭功能危機:

□經濟困難 □父或母失業 □舉家躲債 □家庭衝突

□支持系統薄弱 □突發性急難事故

  1. 照顧功能危機:

□照顧者死亡 □照顧者出走 □照顧者重病 □照顧者服刑

□照顧者婚姻關係不穩定 □照顧者有自殺傾向

□照顧者有酒藥癮 □照顧者管教能力不足

□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且未穩定就醫□照顧者管教觀念偏差

□照顧者生活作息未能配合子女照顧

3. 其他:

  • 學校及社會因素:
  1. 學校適應危機:

□對學校課程不感興趣 □不適應學校生活

□經常違反校規 □其他:___________

  1. 人際適應危機:

□霸凌事件 □師生關係欠佳 □同儕關係欠佳或遭霸凌

□受不良同儕引誘□其他:___________

  1. 社會化危機:

□參與幫派 □參與不當社會活動 □有犯罪記錄 □在校外打工

□其他:___________

  • 學生不適應行為概述(請列點說明)

五、提報者曾使用之策略及困難

□個別訪談 □電話聯繫 □家庭訪視

□協助經濟補助 □協助就醫 □其他策略:

您的困難點是:

 

 

 


 

六、危機指標評估

□有中輟之虞 □有嚴重行為問題 □有犯罪可能 □家暴事件(包括身體或精神虐待) □性平事件 □霸凌事件(施凌者或受凌者等關係人) □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

□有特殊教育服務需求請簡述之


□學生目前無立即危機,但需對家庭或學生提供下列協助請簡述之




 

【第二階段】

危機指標

輔導教師評估

 

輔導教師簽章:

 

_____________

□有中輟之虞

□有嚴重行為問題

□有犯罪可能

□家暴事件(包括身體或精神虐待)

□性平事件

□霸凌事件(施凌者或受凌者等關係人)

□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

□有特殊教育服務需求請簡述之




□學生目前無立即危機,但需對家庭或學生提供進一步協助請簡述之




 

【第三階段】

輔導策略

 

輔導主管核章:

 

______________

(一)啟動通報機制

□性平機制

□校安通報

□社政通報

□藥物濫用通報

□自殺防治中心通報

(二)轉介服務方案

□區域性諮商中心

□宜蘭高中心衛中心

□中介教育

□特殊資源中心

□家庭教育中心

□其他服務方案名稱

(三)□需安排認輔老師

(四)□需安排高關懷課程

(五)□目前暫無積極介入處遇之需求

【第四階段】

整體評估結果

□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進行二、三級輔導。

□不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回歸初級輔導。

 

校長核章: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第七條附表 宜蘭縣壯圍國民中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程內容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重要概念

時數

核心課程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四小時以上

偏差行為、性別平等之協助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性別平等理念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

性別平等相關法律之認識(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

選擇課程

父母之職責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子女學習正確之價值判斷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由本校自行彈性訂定

家庭氣氛之營造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紓解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對子女關心與同理心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社會增強方案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親子共學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重建家庭關係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傾聽與表達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家庭危機處理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求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附件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1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四款規定: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處罰,其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條或前項規定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