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民國民小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依據:
1.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2.本校友善校園工作計畫。
二、目的
1.為使本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以
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早期介入危機及高風險家庭,減緩家庭問題惡化。
2.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3.建立危機及高風險家庭社區預防網絡,整合區域服務資源網絡。
三、對象
本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四、實施方法
全校教職員工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實施輔導
相關人員(導師、輔導室及輔導教師),實施輔導相關人員接獲通報後,立即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1.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2.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3.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4.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5.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6.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7.其他適當方式。
五、社會資源運用:
1.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2.本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生及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協助。
3.如評估為高風險家庭則依規定通報外。
六、實施內容
1.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2.導師就核心課程中之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須實施至少2小時;輔導教師就核心課程中之偏差行為與協助須實施至少2小時,其他選擇課程可由學校親職講座課程或活動鼓勵家長參加。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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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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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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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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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由本校自行彈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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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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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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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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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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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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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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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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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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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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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料管理:
本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
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本辦法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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