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家庭教育輔導

2-1-2 103學年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澳花國小103學年度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本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四條

本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七、其他適當方式。

第五條

本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六條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第七條

本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第八條

本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個別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家庭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