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山國小訂定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本辦法依宜蘭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秘法字第0960007801號令)訂定之。
- 宜蘭縣政府為輔導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 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 本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由其導師或相關訓輔人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依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七、 其他適當方式。
第四條 班級導師與輔導處室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生活現況,並研擬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策略及資源籌措之方案,報宜蘭家庭教育中心備查。
第五條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 本校訓輔單位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
前項檔案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 若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本校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
警政、兒童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辦理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
第八條 本辦法由輔導處室訂定執行,並會教導、學務、總務等相關處室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陳 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宜蘭縣南山國小實施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
課程 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時數 |
核 心 課 程 | 親子支持、互動溝通 | 良好之親子互動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非正式課程至少實施四小時,上半年配合母親節、村校聯運辦理;下半年配合祖父母節當週辦理。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交友情形及網路使用情形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
選 擇 課 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於各項活動中彈性辦理。 例:班親會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良好之親師關係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選 擇 課 程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紓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達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之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