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_1-1-2-1_三年級重要教育工作彙整表

法定重要教育工作及健康促進課程彙整表–第一學期

 

法定重要教育

工作項目

辦理方式

正式課程

正式課程

以外活動

領域課程(含融入課程)

彈性學習節數

性別平等教育

社會(第一冊)

第六單元:和諧的相處/男生和女生/12節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家庭性侵防治講座/1節(第12週)

向大野狼說”不”/2節

(第1-2週)

 

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社會(第一冊)

第二單元:家庭與倫理/親人的往來【4節】

 

*教務處

班親會【4節】

*學務處

〈祖父母節活動〉【3節】

*輔導處

親職教育【3節】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社會(第一冊)

第一單元:家庭與倫理/家庭的生活【4節】

 

*輔導處

家庭暴力防治宣導【2節】

全民國防教育

國語(第五冊)

第十二課、客家擂茶【5節】

  

環境教育

 

昆蟲家族/4節(第11-14週 )

 

健康促進

 

正確用藥【1節】

認識愛滋病教育宣導【1節】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融入健體)

健體(第一冊)

第三單元:健康家庭有妙招-健康小高手【2節】

  

健促議題分配:

一年級:視力保健

二年級:口腔保健

三年級:正確用藥、二代健保

四年級:健康體位(含飲食)

五年級:菸害防制、事故傷害防制

六年級:檳榔防治、性教育

 

法定重要教育工作及健康促進課程彙整表–第二學期

 

法定重要教育

工作項目

辦理方式

正式課程

正式課程

以外活動

領域課程(含融入課程)

彈性學習節數

性別平等教育

健體(第二冊)

第一單元:同分享共歡樂/團結力量大【1節】

健體(第二冊)

第一單元:同分享共歡樂/大家一起來【1節】

綜合(第六冊)

第三單元:小小服務隊/學校服務隊【2節】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綜合(第六冊)第四單元:社區安全一起來/社區安全追追追【2節】

  

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國語(第六冊)

第一單元:生活的滋味/晒棉被【3節】

第一單元:生活的滋味/下雨的時候【3節】

 

*教務處

班親會【4節】

*輔導處

親職教育【3節】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綜合(第六冊)

第二單元:便利生活網/社區資源探索隊【2節】

  

全民國防教育

 

鐵絲網上的小花/1節(19週)

 

環境教育

 

歡樂綠博行/4節(14週)

 

健康促進

議題

 

正確用藥【1節】

認識愛滋病教育宣導【1節】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融入健體)

   

健促議題分配:

一年級:視力保健

二年級:口腔保健

三年級:正確用藥、二代健保

四年級:健康體位(含飲食)

五年級:菸害防制、事故傷害防制

六年級:檳榔防治、性教育

 

 

 

 

備註:

一、以正式課程實施者,請分年級填寫實施之領域、單元名稱及實施時數。

二、以彈性課程實施者,請填寫實施年級、課程名稱、實施週次及實施時數。

三、以課程以外活動實施者,請填寫承辦處室、實施年級、活動名稱及活動時數。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六、「家庭教育法」第1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學校可規劃於彈性學習時數或正式課程以外時間(課後或寒暑假),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八、「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100年6月10日宜蘭縣環教綜字第1000014306號函)環境教育課程每年至少8小時,其中節能減碳至少4小時。

十、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國中法治教育應用教材安排於國中二年級實施3小時之融入式教學。(教育部101年7月5日臺國(二)字第1010123004號函轉法務部101年6月8日法資字第101111061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