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_2-1-2_訂定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宜蘭縣古亭國小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 依據:

1. 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2. 95年3月14日府教終字第0950031698號函。

3. 本校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二、 目的

希望透過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提升教育職能,增進個人的學習與家人互動,

進而提昇家人的情感及溝通管道,以創造和諧的家庭氣氛,並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

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進而改善親子關係,輔導子女。

三、 對象

本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四、諮詢服務時間

102年1月至12月每週二及週五下午2點至4點。

五、服務地點

古亭國小輔導室(9301022~267)

六、實施方法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四)、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家庭教育課程

其他適當方式。

(五)、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

導措施,得請求心理諮商、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

社會團體之協助;必要時,得轉介至諮商輔導專業機構。

(六)、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

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

管並保密。

、實施內容

課 程 內 容

時數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重要概念

核心課程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至少四小時

偏差行為與協助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選擇課程

父母之職責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結合新生入學配合家長座談會辦理

家庭氣氛之營造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依情形彈性訂定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親子共學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重建家庭關係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傾聽與表逹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家庭危機處理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八. 本辦法經本校家庭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