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古亭國小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 依據:
1. 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2. 95年3月14日府教終字第0950031698號函。
3. 本校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二、 目的
希望透過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提升教育職能,增進個人的學習與家人互動,
進而提昇家人的情感及溝通管道,以創造和諧的家庭氣氛,並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
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進而改善親子關係,輔導子女。
三、 對象
本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四、諮詢服務時間
102年1月至12月每週二及週五下午2點至4點。
五、服務地點
古亭國小輔導室(9301022~–267)
六、實施方法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四)、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家庭教育課程
其他適當方式。
(五)、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
導措施,得請求心理諮商、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
社會團體之協助;必要時,得轉介至諮商輔導專業機構。
(六)、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
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
管並保密。
七、實施內容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課程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 ||||
選擇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結合新生入學配合家長座談會辦理 |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依情形彈性訂定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
八. 本辦法經本校家庭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