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2-1-2_訂定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宜蘭縣士敏國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壹、為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工作,強化家庭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貳、本校提供家庭教育對象如下:

一、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或特殊行為之學生,經學

校認定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必要者。

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

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增進其家庭功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叁、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得依

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肆、學校提供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其內容如下:

課程名稱

內容

親子互動與溝通

家庭的基礎、良好之親子互動、家人溝通技巧

偏差行為與協助

子女偏差行為之探討、子女交友情形之探討、教導子女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子女規律生活的養成

父母之職責

親職教育、正向管教、協助子女自我管理、協助子女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建立良好的生活與學習環境

家庭氣氛之營造

完整之家庭功能、良好親子關係、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家庭支持與資源

善用傳播媒體與社會支援系統舒緩家庭社經壓力、學校安置系統、良好之親師關係、社區資源

身心發展

發展之需求、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瞭解自我、發掘興趣與能力、發展自我概念、挫折容忍力、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壓力與抒解

壓力管理、健康與休閒環境、關心與同理心、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同儕與人際關係

人際關係能力、良好之社交技巧、同儕參與

親子共學

親子共讀之培養、家庭共同學習、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重建家庭關係

促進責任行為、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傾聽與表達

情緒管理、正向自我對話、拒絕的技巧、傾聽子女之心聲接納子女之情緒

家庭危機處理

問題解決之能力、尋求相關團體協助、減少家庭暴力、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婚姻諮商

伍、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

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陸、學校提供家庭諮商或輔導時,必要時得請求心理諮商、醫療、衛生、社政、警

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等相關單位協助;必要時,並得轉介至諮商輔導

專業機構。

柒、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