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21130(六)─1021201(日)

地點:台北市大龍國小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自100年5月1日同步施行以來至今已2年5個月,其中最大變革之ㄧ就屬教師納入集體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教師依法擁有團結、協商及爭議等勞動三權;亦即教師依工會法可以籌組工會;並透過團體協約法與代表資方的政府或學校進行協商,以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解決申訴爭議事件,但不能罷工。

可以預見的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對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校長是一大衝擊。由於教師工會的成立在國內是首創,無論地方教育行政人員或學校行政人員都不諳勞動法規,因此當前之急務乃協助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地方教育行政人員,儘早嫺熟勞動三法,穩定校園共同致力於推動教育之進步。

研習大綱:

(1)教師適用集體勞動法令釋義、教師勞資關係運作模式與案例研析

(2)裁決機制與裁決之團體協商說明、重要的裁決案例評析

(3)不當勞動裁決案例評析

(4)高雄校長協會面對團體協約之經驗分享

(5)團體協約協商程序及後續簽訂團體協約之注意事項

(6)綜合座談

 

最後修改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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