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發了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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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省道車多,再來我有一向喜歡較為自然的景色,所以我都走田邊小路回家。5年前騎摩托車這樣來回學校與家中都沒問題,直到大概1年半前,我開始開車也一樣延續這樣的習慣。

其實我到現在還是覺得走小道沒有啥不好,就是在開車時要更小心。事情是這樣的,我在一個小道的轉彎處撞上了一台摩托車,其實應該說擦撞了它。這是一個略為上升的小橋接著90度的左轉,視線也不差,很奇怪我就是等撞上了才看到他。

所幸那天我的車速應該只有20左右,對方的反應也很快,他一直閃,最後還是左腳擦撞到了車子的左邊保險桿倒地。剛剛開始的時候,他一直叫很痛,但是之後就還好。去醫院醫生也說是擦傷而已,x光片也未見骨頭也異狀,真是天大的幸運,好家在!人沒啥事。

對方願意和解,我也意思意思地包了個紅包(數目也不多啦!)給他壓驚。包了紅包,原本以為和解書就可以順利的完成,不料他提出「若受傷日後需就醫,我要負責醫藥費」。其實我知道這可能會是壞人日後大開口的方便之門,不過似乎也很合理,所以還是同意了。

就此我想了一整天,我突然認為自己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今天是我的疏忽造成他人的受傷,對方不過是要求一個基本的醫療要求,我能夠就這樣地撇清責任嗎?這不是我自己原本就應該負責的嗎?

知道昨天他好多了,心裡也覺得好過多了。剛剛也跟妹妹討論了看來是應該去保個對方的賠償險。

最後修改日期: 7 1 月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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