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在幾天前通過了,一如預料不少對於工會反向的言論開始出籠了。以下就我所知的部份予以澄清。
現實的工會情況一文中
提到:
或許是受限於教
學時數,或許是怕學生太早接觸社會的現實面,或許真的是刻意隱瞞,課
本常常簡化許多事情,老師也理所當然的[跳]過去,不教。
我上學期剛好有上到工會的部份,社會課本中是很簡單地帶過去,不過我花了不少時間跟學生討論工會。如果覺得重要,我認為
「時數」不會是阻礙,是看自己要不要跟學生討論而已!
或許工會成員可以在教
學時,適當的教育學生,讓學生更了解現實社會的一些現象,除了
避免讓學生長大時突然徬徨,也可以讓學生支持我們,避免讓老闆一直壓榨大家。
我們很多學生的家長都是受雇者,而且以後這些學生多數也都是受雇者,為什麼不讓他們了解什麼是工會? 明明課本有帶到,很多課本只是帶過但學生自己看不懂的東西,這時不靠老師,靠誰? Google?
你不跟學生討論工會,這不就是你文中所提「讓學生長大時突然徬徨」嗎?
為什麼不在課堂中提工會?
是不是你們眼中的工會是洪水猛獸?
我們要教學生付出的觀念,而不是爭取權益,因為工會是爭取權益的組織,所以不適合教,是嗎?
若以上成立的話,那你的學生日後應該是雇主殘害的最佳對象(只有付出,不問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被資遣的工會會員,在雨中抗議洋華短發加班費、童工超時工
作、解雇工會幹部—- 社會課本教的卻是:員工抗議,接著勞方資方彼此展現誠意進行溝通,最後皆大歡喜,握手言和,大家笑嘻嘻地回到工作崗位。
有工會的組織都可能面臨這樣惡質的老闆,若洋華沒有工會的話,情況不會更慘嗎?你可以跟我說,沒有了工會,洋華的員工還可以靠什麼? 資本家的良心嗎? 大家乖乖地聽話,資本家就會好好照顧員工?
沒有工會,你還指望誰為洋華的員工發聲? 雇主?勞委會?
至於皆大歡喜的結局,不是每一次都是這樣的。我很好奇是哪一個版本?不提交涉權(例如:談判)、爭議權(例如:罷工)嗎?
教師組工會,誰獲
益?一文提到:
工會法修訂,教師可以跨校組工會,雖說教師「應」加入工會,但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強調:「沒有強制性」;據悉縣教師會一早就向勞工局遞件申請,看來等這一刻已等了許久,其「欣喜」自是不言可喻,但身為教師的人是不是該想想,當教師成立工會時,究竟誰獲益?是教師工會的幹部?還是全體的教師?了解清處之後,才來決定你是否要加入。
當然高興,受雇者拿到應有的勞動權(雖不是全部,但至少比以前什麼都沒有的好!),身為受雇者當然
高興。這就像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每個人都有人身自由的權利」,當沒有人身自由的人(例如:以前的黑奴)得到人身自由時,哪有不激動的?
大概只有奴性未除的人對於人身自由,不但不加珍惜,而且還大大質疑吧!
既然是「工會」,那所有的勞動條件,是不是該依勞基法來走?當然我也清楚,從全教會以下的教師會,都認為「現在所有的福利與條件」都應「維持不便」,但多了工會幹部的會務假,以及所謂的「勞動三權」,可以擁有更多與政府談判的籌碼,只是這種「一廂情願」的想法,社會大眾能接受嗎?沒有適法性的問題嗎?這攸關身分改變的大問題,老師們能再置身度外嗎?
以上似乎有在誤導:加入工會–>就要把工作條件降到勞基法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所保障的是最低的工作條件,若因職業的特殊性,而另訂有特別法來規範時(例
如:教師法),當然是適用特別法,這是很清楚的道理呀!
所謂保障最低工作條件是指,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來迫使受雇者處於比勞基法所規範之更差的工作環境。以薪資來看,勞基法所規範的最低薪資是15840元,雇主不得給受雇者低於15840的薪資。那要高於15840可以嗎?當然可以呀!因為15840是最低薪資條件。
我來舉一個例子,竹科的工程師受勞基法保障,所以他們只能領15840嗎?答案顯而易見!
所以認為「教師組工會就要把工作條件降低(或說這樣才合理)」,實在是天大的冤枉呀!你可以點選一下這個連結(「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之相關會議過程), 你可以發現原來醫師也希望可以納入勞基法的規範。請問醫生的頭殼秀逗(short)了嗎?要把自己的勞動條件降到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嗎?
至於拿到勞動三權就可以擁有更多與政府談判的籌碼,這句話是對的。勞動三權本就是受雇者的人權。難道你要說,勞工拿到勞動三權就可以擁有更多與雇主談判的籌碼,這件事是不合理的嗎?
當初盧梭提天賦人權,我想不少君主也認為這是盧梭一廂情願的想法吧!
當然沒有適法性的問題。若有,那教育部、勞委會、立法委員不都是笨蛋,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若你認為還是有適法性的問題,建議你去申請大法官解釋。
再次申明身份沒有改變,只是教師從此多了勞基法的保障。
既然沒有強制性,就要尊重每個人的自由意志,教師工會若如教師會所說的那麼好,大家應該趨之若鶩,還怕沒有老師願意加入嗎?對不願意加入工會的老師,就不應該改變現有的身分與工作條件;所以我幾年前就提出所謂「双軌双級制」的構想,就讓教師工會與現存制度並行,想走哪一軌的老師可以自由選擇,另只設全國與縣市層級的教師工會就好,學校層級的工會就免了吧,否則光工會幹部的會務假,就會讓單一學校的排課代課變成一種災難。
教師會沒有強迫老師加入工會,一切尊重老師自己的意願。
再次澄清:不論是否加入工會,教師的工作條件都沒有被改變。也不會因為不加入或加入工會,而致使工作條件被降低。
至於這次修法沒有「強制入會」,所持的觀點是「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從這個觀點來看沒有錯。
但是為何工運組織、現有工會多要求「強制入會」?因為雇主會利用各式各樣(明的、暗的)的手段來破壞受雇者的團結權(組織、加入工會),沒有了強制入會也等於讓雇主有機會來阻止、威脅受雇者加入工會。——>這樣的論調,上網google一下應該可以找到不少更清楚的闡述,我就不多提了。這是一個可以討論很久的議題。
最後我要補充一點:重視自己權益的老師,不代表就是一位對工作不盡責、凡事斤斤計較的老師,他一樣可以是一位對於工作全心投入的老師。不要再把「重視權益」與「斤斤計較、對工作可能偷斤減兩」畫上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