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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能保障外勞人權?
2009-09-08 中國時報 【葉毓蘭】
美國在今年的全球人口販運報告書上,認為台灣在預防人口販運、起訴人口販子、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等作為上,力有未逮,仍有相當的進步空間。正當政府與民間團體齊力為維護台灣的名譽努力之際,卻傳來移民署台中專勤隊隊長假借職權猥褻或性侵女性收容人醜聞,幾年來的心血,可能因此個案而化為烏有,政府當局斷不可等閒視之。
在台灣,外勞被定位為暫時遞補勞動力的「客工」(Guest Workers),其勞動條件可謂是台灣勞工市場的最低下限,其權益和人身自由也處處受到雇主限制與法令綑綁。與香港、新加坡等國相較,外勞在台灣所面對的環境嚴酷許多:付出的仲介費比其他亞洲國家高,轉換雇主的條件也較星、港嚴苛,不僅不能選擇外宿,甚至無法自由休假。外勞尚需面對雇主無故遣返的威脅。凡此種種,都使得當今台灣的外勞人權深陷泥淖,也是外勞逃逸率節節升高的原因。
雖然法務部訂有被害人鑑別原則,但治安機關,包括檢察官在緝獲逃逸外勞時,並未落實鑑別程序,多以「違法者」視之,深究彼等逃逸背後主要原因,與國際間的強迫勞動無異,許多違法者或違規者,其實就是強迫勞動的被害人。而貪瀆的移民、警政、司法與勞政官員,更是共犯!
在國際間評估各國在防制人口販運的努力程度時,會關注是否能夠有效執法、嚴厲起訴定罪人口販子;與打擊助長販運活動並從中牟利的公務員的貪瀆行為。早在二○○七年三月美國發表的各國人權報告中,便直指台灣「官員腐敗、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及虐待外籍勞工」。當時不肖的外事警察,利用業務即將移撥的倥傯之際,與人口販運集團勾結,偽造重入國許可,或假查緝之名訛詐外勞高額贖金,藉以達到控制、虐待、剝削之實,對台灣的形象傷害既深且劇。
移民署成立迄今兩年餘,風波不斷,有人歸責於移撥的員警是劣幣所致,筆者卻以為期期不可以此為藉口,應該從制度的建立謀求改進。移民署草創初期,組織內部審核機制不夠落實,可能是主因。過去業務尚未移撥前,諸如外勞查緝之事後審核皆有一套複審程序,上級審核人員可就筆錄內容及相關資料進行了解分析員警是否涉及不法,有時甚至直接對外勞進行複訊,藉此達到杜絕弊端之效。
權力需要制衡,離鄉背井的外勞,其處境較本國人脆弱許多,也容易滋生處理外勞的官員們貪瀆的誘因。過去警察機關設有督察政風,作為預防管控的機制,警察違紀犯法仍時而有聞,而移民署成立後,由於編制不足,在內部督察政風系統之運作能否發揮防患未然的效果,值得深思,但願台中專勤隊長性侵收容人會是最後的個案! (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