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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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 台軍字0920146958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

(二)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行為。

三、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落實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應整合單位及學校行政資源,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執行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災害管理工作。

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執行前項工作,應設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之運作平台。

各級校安中心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電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聯繫待命方式,依地方政府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本部之規定。

四、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訂定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明定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具體作為及作業流程。

五、減災階段旨在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潛在災害分析與評估。

(二)防災預算編列、執行、檢討。

(三)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四)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五)建立防災資訊網路。

(六)建立防救災支援網絡。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整備階段旨在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平日應實施下列準備工作:

(一)防救災組織之整備。

(二)研擬應變計畫。

(三)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四)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

(六)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七)避難所設施之整備與維護。

(八)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七、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召開決策小組會議。

(三)災情搜集與損失查報。

(四)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

(五)救援物資取得與運用。

(六)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

(七)復原工作之籌備。

(八)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九)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八、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於災後應實施復原重建工作,其重點如下:

(一)災情勘查與鑑定。

(二)復原經費之籌措。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五)受災學生之安置。

(六)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七)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

(八)召開檢討會議。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九、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設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十、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確保通報網絡暢通。

十一、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定期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管理工作狀況,據以辦理獎懲,以提升實施成效。

最後修改日期: 20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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