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

一、 依據:

1. 藝術教育法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

二、成立:

1. 民國86年發布「藝術教育法」後,該法第8條規定,由教育部訂定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爰於民國87年10月3日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定位問題會議,並於民國88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上開設立標準第3條規定,藝術才能班設立目標係早期發掘具有資賦優異之學生,施以計畫、系統性教育…,且入班之學生,應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2條及第16條規定。

2. 特殊教育法之修正:98年11月18日新修正發布之「特殊教育法」第35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爰98學年度以前國民教育階段資優藝術教育之推動,仍以集中成班方式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3. 自99學年度起,藝術才能班正式與特殊教育法脫鉤,回歸藝術教育法之規定。

三、內容:

1.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

2.學校應依下列目標設立藝術才能班:

(1) 培育具有優異藝術才能之學生,施以專業性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2) 增進前款學生具備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

3.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