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相關事項

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38564號函轉102年度第1次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對中輟生應積極輔導其復學,復學者學校應以第三條第二項之中輟生通報系統進行復學通報,並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故中輟生已復學回原校就讀,各級學校僅需登錄「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填報「復學日期」,毋須報教育部刪除紀錄。
3.關於「新生未入學」部分,部分學校誤以為僅需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網站填報中輟紀錄,系統自動會將新生未入學中輟生紀錄傳給強迫入學委員會賡續處理;請學校仍需依規定將新生未入學及通報中輟生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俾利後續相關協尋工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