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美術班課程基準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臺國(四)字第1010043846B號

訂定「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課程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課程基準」

部 長 蔣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