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府教學字第094003759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府教學字第 0940081495號函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府教學字第0980186945號函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府教學字第1000038141號函發布修正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設宜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各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各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各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在性別平等教育方面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社會推展組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等四組,辦理下列相關事項:

(一)政策規劃組:

1.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2.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3.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4.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5.研擬本會設置要點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6.彙整本縣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7.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課程教學組:

1.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2.推動及補助本縣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3.輔導本縣各級學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4.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修及認證。

5.建立及整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

6.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7.評鑑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8.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9.視導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10.調查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向本府申請調查,涉及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案件。

11.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社會推展組:

1、結合相關法規規定以宣導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2、協助規劃本縣性別平等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3、運用大眾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

4、從性別平等角度檢視大眾媒體。

5、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6、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之編輯、發行及總編輯之推選事宜。

7、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推展事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

1.研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2.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3.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4.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5.提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6.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7.調查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向本府申請調查,涉及本法第四章之案件。

8.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相關事務。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由本府社會處、衛生局、教育處及警察局局(處)長兼任者外,餘由主任委員遴選各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實務工作者聘(派)任;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置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科長、承辦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各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討論事項,於委員會上提報決議。

七、本會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代表、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函送有關單位(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

追蹤列管。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